祁门法院审结“同命同价”第一案
安徽长安网讯 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这是该院适用该标准审结的第一案。
2019年8月,吴某提起诉讼,要求童某和某保险公司支付自已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诉讼过程中,吴某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支付伤残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驾驶电动车的吴某和驾驶摩托车的童某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对向碰撞,致使吴某与童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县交警大队认定:吴某与童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2019年10月9日,吴某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吴某因车祸致伤残十级;2019年10月14日,某保险公司对吴某的残疾等级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本案依法另行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吴某伤情进行鉴定,经重新鉴定,吴某依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另查明,事故摩托车的车主为童某,并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按照“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规定,吴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核定,故依法支持吴某的诉请,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吴某伤残赔偿金:34393元/年×18年×10%,共计61907.4元。
据了解,以往交通事故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城乡受害方获赔金额相差悬殊,导致出现“同命不同价”现象。根据《安徽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8年安徽省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1640元/年、12758元/年,相差达2.48倍;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20740元/年、11106元/年,相差达1.86倍。也就是说,同样的人身损害,城镇居民获赔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有可能分别是农村居民的2.48倍和1.86倍。自2019年12月16日起,随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同命不同价”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笪好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