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 从源头提升依法治市水平
安徽长安网讯 12月20日,宿州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规定》的出台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定》共22条,包括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结果运用,工作保障和责任等内容。《规定》界定了审核范围: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落实了审核主体:以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先行审核并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明确了审核内容:审查机构需从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核。强化了审核责任:《规定》强调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的施行,将有效解决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谁来审”“审什么”“怎么审”的问题,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全面提升“红头文件”法治化水平,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提供有效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