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法院发布涉银行案件金融商事审判和执行白皮书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携手区工商联召开了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会上,上海金山法院向辖区内金融机构代表发放了《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和《金融案件执行白皮书》。
两份白皮书分别对该院2018年度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金融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归纳,深入剖析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旨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则引领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完善风险预防体系和提供抗风险能力,切实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附白皮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涉银行案件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2018年度)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辖区内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现将金山法院2018年度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一、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一)收案量额整体回调
自2013年至2018年,收案数量逐年回调,2018年收案数量为106件,同比上升14%。2018年收案标的额总计近2.11亿元,同比下降31%。
(二)涉讼银行及对应案件类型相对稳定
在银行传统型资产负债表内业务产生的纠纷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与信用卡纠纷案件仍然占据前两位。
2018年受理的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中,涉及金山法院辖区内8家银行,收案标的额总计2.11亿元。各个银行涉及的案件类型相对固定。
(三)调、撤率同比上升
2018年度审结的106件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调撤案件占比60%,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2018年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仍然以信贷案件为主,该类纠纷因合同条款约定明确、被告欠款事实清楚,调、撤率较高。
二、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总体特点
(一)个人贷款纠纷数量同比减少
自2016年以来,金山法院受理的个人贷款纠纷案件数量有所减少,2018年共受理个贷46件,同比减少了8%。
(二)企业贷款纠纷标的额呈高位运行
2018年度涉银行金融商事案件标的额大于或等于一千万元的涉银行金融商事案件共5件,涉及辖区内4家银行,涉及标的额共1.5亿元,均是由于企业借款导致。
(三)案件类型多样化,涉案主体增多
随着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入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类型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不断涌现。
如:2018年受理涉银行金融商事案件有不当得利纠纷以及公证损害赔偿纠纷两类较为特殊的案件,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等担保方式增多,因担保标的抵押、质押登记方式各有差异、合同约定与办理登记的不规范等情况,风险和纠纷也有所增多。
(四)审理周期缩短,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显著
2018年受理的涉银行金融商事案件中,因适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而进行缺席审理的案件38件,占收案量的36%,同比下降了13个百分点。
反映了此类案件纠纷中诉讼文书送达难情况在逐步的缓解,对于法院建议银行在申办贷款业务时通过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单独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或者将确认书作为合同内容并加粗加黑,确认诉讼纠纷发生的送达地址并说明法律后果的方式,得到银行的积极响应与落实,取得了积极效果。
三、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中需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部分银行贷款对象审核不严
个别银行信贷决策过度依赖担保,忽视对借款主体的审查,在借款主体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然违规放贷,未能真正发挥对借款人生产经营、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等方面的审查作用。
(二)部分银行抵押担保审核仍需规范
个别银行在合同签订、抵押登记办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情况,导致抵押权类型不明确、抵押物共有人提出异议等情况,为今后诉讼乃至执行埋下隐患。
(三)部分银行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计算有待完善
主要有五个方面问题:
一是就合同文本而言,对于逾期之后,如何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无明确的约定。
二是诉讼请求与合同约定内容不对应。
三是因银行后台计息系统不透明,不同银行计息公式不同,计算方式是否合约合法、是否漏算、错算和重复计算等存在司法审查难。
四是在金融借款合同中,部分银行约定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高法院对此已有判决认定,该约定的复利计收方式不明确,且为格式条款。
五是对于律师费的承担,部分银行仍存在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情形,导致其实际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四)不规范诉讼、滥用权利等情况偶有发生
一是个别银行仍然存在不规范诉讼行为。如:银行诉讼准备不充分、诉讼请求不明确。
二是个别贷款人、担保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进程问题。
四、针对涉银行金融商事案件中存在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贷款审核流程
◆贷前应注重审核借款人的财务报表、生产经营状况、纳税记录,尤其是基础交易合同的真实性的审查,从源头上降低金融风险。
◆贷中严格执行三查制度,审查贷款方的资信证件,并深入进行实地考察,严格审查担保方的担保资格和抵押物的情况,防止产生隐形的信贷风险。积极跟进贷款用途和去向,建立欠贷预警机制。
◆贷后应注重纠纷处理的主动性,充分合理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不及时履行还贷义务的债务人,及时采取法律赋予的救济措施,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
(二)统一担保办理标准
一方面,银行应根据贷款性质、借款人需求、信用等级等综合确定抵押权类型。
另一方面,银行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完善抵押担保合同的相应条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书,避免约定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形。
(三)计息方式应当有合同明确规定
银行在放款过程中,一是做好对合同文本的修订。二是及时更新后台计息系统,杜绝各类计算错误。三是对于律师费的承担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说明。
(四)定期沟通,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银行因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充分发挥财产保全措施的作用。
二是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
三是做好提前收贷工作,对提前收贷通知书的发送做到步步留痕。
四是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和证据规则做好诉讼准备。
金山法院2018年度金融案件执行白皮书
2018年金山法院共受理金融执行案件145 件,涉案标的为 4.84 亿元。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2018年金山法院共受理金融执行案件145件,同比增加了59.79%;申请标的金额为4.84亿元,同比减少了34.33%;执结金融执行案件137件,同比增加了42.71%;案件执结率为94.48%,执结到位金额2.18亿元。
金山法院对近几年金融执行案件分布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具有以下特点:
(一)金融案件数量整体占比较小,但涉案金额占比较大
2018年金山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178件,其中金融执行案件145件,占全年执行比重3.47%。但是就涉案标的来看,2018年金山法院全年受理执行案件涉案标的总额为 27.63亿元,其中金融执行案件涉案标的4.84亿元,占全部执行案件涉案标的总额的比重为17.51%。
(二)大标的金融执行案件占比居高不下
2018年金山法院受理金融执行案件涉案标的高于500万元(含)的案件数量为31件,占全部金融执行案件总数的21.7%。
涉案标的1000万元以上(含)的案件数量为18件,占全部金融执行案件总数的12.41%。
(三)涉银行案件数量稳中有降,小额贷款公司案件激增
2018年银行作为主体的金融案件数量总体平稳有所下降。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当事人的金融执行案件数量出现较大增幅,达63件,占总体金融案件比例43.44%。
(四)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大幅度攀升,金融案件类型高度集中、主体结构不断多元化
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金融借款执行案件数量继续攀升,2018年已达103件,占全部金融执行案件的71.03%,同比上升了25.67个百分点。
金山法院受理的金融执行案件类型,主要集中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公证债权文书、信用卡纠纷等,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金融执行案件的主要类型,并占据绝对主导地位。
主体更加多元化。从涉纠纷行业看,金融借款执行案件涉及行业门类众多,既包括建筑工程、机械电子、器材制造、金属制品、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物流运输化工生产等传统行业,也包含了生物科技、投资管理公司等新兴行业,当事人结构呈现多元化趋势。
二、存在的问题
(一)担保财产处置难度大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抵押财产往往因各种因素处置难、变现难。具体情形包括:
一是被执行人债务众多,相关案件进入破产程序,抵押物无法处置。
二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抵押物为公司的厂房或设备,被执行人尚在经营中,厂房及设备作为经营工具是被执行人赖以存续的必需,也是被执行人企业员工赖以留职谋生的前提,涉及各方利益,处置财产往往遭到被执行人及企业员工阻挠,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三是抵押物存在权利瑕疵,难以处置。
(二)信贷审查标准不够严格
金融机构在审核放贷时,仍存在以信用担保方式的贷款,而在无实体担保的情况下,贷款风险较大。
对信贷主体资格审核、保证人情况了解不详,缺少深入实际的实地调查,对部分企业挂靠申请贷款现象、采用虚假资信材料等未能及时发现。金融机构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和协作机制。
(三)法律救济意识不强
一是财产保全意识不强。
二是行使抵押权不够积极。
(四)贷后监管不到位
金融机构由于在监管上的滞后性,未能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一旦发现问题,借款人往往已经资不抵债,甚至已经转移了剩余财产。
三、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放贷担保要求,严格信贷审查标准
提高对借款人的放贷担保要求,建立规范完善的债权担保办理程序,放贷时应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对于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业务员需严格审查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对于借款金额、借款利息、还款方式、逾期还款的法律后果等涉及到借款人利益的重要条款应当提示保证人认真阅读,提醒其可能需承担的法律风险。
(二)强化财产保全意识,积极行使法律权利
一是进一步强化财产保全意识。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应尽快办理财产保全措施。
二是进一步强化执行参与意识。通过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人员行踪。
三是进一步强化案件时效意识。一旦发生金融纠纷,立即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主张权益。关注财产处置重要节点,提前申请执行财产查封、续封、冻结、续冻等,避免财产处置不及时造成损失。
(三)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及时跟进风险防控
商业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在今后的信贷中,要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严格借款审查标准,从源头降低信贷风险。
一是加强对信贷人资质的审查。
二是加强对担保财产的审查。
三是加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审查。
四是加强对借款的动态跟踪。
五是建议建立关联案外人承诺书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