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工作法制保障日趋完善
他们或是同持刀持枪故意杀人、公共交通工具纵火杀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是面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时挺身而出,或是不顾个人安危下水救人、奋力扑火……
他们有着共同的名字——见义勇为英雄。
11月20日,浙江省委、省政府召开表彰会和工作布置会议,表彰全省各地涌现出的22位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徐祖根等10人荣获“见义勇为勇士”,刘新停等12人荣获“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其中,9位英雄光荣牺牲。
今年11月22日,是浙江省第四个“见义勇为宣传日”。自2016年设立见义勇为宣传日以来,浙江已表彰78位见义勇为先进人物。
浙江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省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双全向记者介绍,浙江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不断推动全省见义勇为事业蓬勃发展,见义勇为美德发扬光大,见义勇为精神深入人心,见义勇为先进人物不断涌现,为加快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作出了应有贡献。
直面各种违法犯罪主动助力公安工作
11月20日上午,浙江省委书记车俊、省长袁家军及省人大、政协有关领导亲切接见了22位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和家属代表。
浙江历任省领导重视见义勇为工作。2009年来,历任省委书记、省长等领导对见义勇为工作作出批示指示近30次,充分体现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心关爱、对见义勇为工作的高度重视。
2016年以来,浙江省政府连续四年召开全省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表彰暨见义勇为工作会议。每次会前,浙江省委书记、省长等省四套班子领导看望见义勇为先进人物。
“新形势下做好见义勇为工作,是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有力抓手和重要路径。”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金伯中说,对公安工作而言,见义勇为人员以血肉之躯直面各种违法犯罪,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节省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是主动助力公安工作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在歹徒持枪袭击群众的关键时刻,身为辅警的梁峰、林新志没有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却将自己生死置之度外,毅然放弃掩体保护,挺身而出制止歹徒行凶,全力保护群众和战友,梁峰因此献出宝贵的生命,林新志目前仍在全力救治中。
面临暴雨侵袭山洪暴发,台风刚过江水汹涌的险境,周锦勇、李安主动替换下准备下水救援的队员,奋不顾身冲在抢险救援第一线,不幸付出了年轻的生命。
嫌犯为报复社会在公共交通工具纵火并持刀伤人,胡雪根、金志平英勇果敢、科学处置,避免了严重公共安全后果发生。
不顾自己年迈体弱,徐祖根、裘国庆直面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避免两名当事人遭受更大伤害……《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党的十八大以来,浙江按照《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规章制度开展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记功表彰和保障工作。其中,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行为数约占总数的67%。
表彰纳入法治轨道确认工作不断规范
浙江较早完成了见义勇为表彰和保障工作的地方立法。
1999年12月,浙江省九届人大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确认、奖励、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为浙江见义勇为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
伴随着法治浙江建设的前进步伐,见义勇为工作的法制保障日趋完善。2011年,浙江省政府根据《条例》精神出台《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党政统一领导、公安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全社会形成合力的见义勇为权益保障体制。
浙江省市县三级政府按照《条例》《规定》开展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先进人物记功表彰和保障工作,并将其逐步上升为由党委政府主导的行政工作。
鉴于见义勇为工作是一项涉及党政多个部门的“综合性工程”,浙江省政府于2013年5月成立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的省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作为事实上的办事机构运作,以确保各项工作举措的落实。今年5月,该领导小组更名为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
自2009年以来,浙江省公安厅和有关厅局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慰问办法》《关于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7个文件,确保见义勇为行为认定、记功表彰奖励、保障、春节慰问、医疗待遇的落实等工作有法可依。
在浙江,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是见义勇为工作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工作,是开展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工作的前提。《条例》第二章规定确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程序的启动方式为申请、举荐和公安部门直接确认三种。浙江省公安厅还制定出台《关于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程序的通知》,推动全省确认工作不断趋向规范。
数据显示,2016年浙江省确认见义勇为行为252起,不予确认9起;2017年全省确认见义勇为行为307起,不予确认2起;2018年全省确认见义勇为行为359起,不予确认7起;2019年1至10月,全省确认见义勇为行为284起,不予确认5起。
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昌荣指出,今年是《条例》通过20周年,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把见义勇为工作放到全省工作大局中去谋划,与平安浙江建设、法治浙江建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加大保障力度,推动见义勇为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健全完善体制机制激发更大治理能力
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自愿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其最大的作用是调动社会力量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一定物质支持。
浙江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已成立25年,为党政机关、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爱心企业群众之间搭建了一座爱的桥梁。
近年来,针对存在的浙江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办公室与基金会职责不清的工作实际,浙江顺应政社分离的大趋势,实行党政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全社会形成合力的见义勇为工作体制,逐步理清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浙江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关系,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见义勇为工作。
目前,浙江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共16个,其中浙江省公安厅主管13个。另有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以及诸暨市、嵊州市等4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见义勇为协会,桐庐、淳安两个处于筹备状态开展工作的见义勇为基金会。
作为补充力量,22个基金会(协会)以及浙江省市慈善总会等组织根据各自资金募集情况开展慰问补助等工作,在为全省见义勇为人员提供帮扶救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如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一直来坚持的“春天的问候”见义勇为困难家庭春节补充慰问活动、外省籍见义勇为人员慰问活动等。
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石东坡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见义勇为,在本质上是社会正义的行动展现和实际彰显,是作为国家治理体系重要内容的探索和发展,是健全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激发更大治理能力、发挥治理效能的良好切口,应予更为切实的保障和更加全面的支持,不论是党和政府的引领推动,还是基金会的有力支持,以及宣传日的广泛传播,都在使得见义勇为获得更加坚实的社会认同,形成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的结合点、交汇点。”
石东坡建议,保障见义勇为的体制机制和法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作为弘德立法的重要方面,对见义勇为的社会治理参与主体、协同机制、资金保障和程序规范进行立法上的确认和规定,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强烈的社会需求和高度的社会共识,应予加快步伐、有效供给,为地方立法提供基本依据和方向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