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平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黑涉恶案件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胶东在线12月2日讯(通讯员 王白石) 11月28日,牟平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黑恶案件,对被告人张某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和对王某振等九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隐匿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两起案件均由牟平法院院长杨波担任审判长,牟平检察院检察长孙延杰出庭支持公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参与旁听。

  王某振等九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振利用其担任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村干部的身份,先后纠集被告人付某基、梁某寿等人,形成以被告人王某振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自2009年3月起,该恶势力团伙人员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及其周边范围内,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殴打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经营、聚众哄闹等违法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振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身份,先后纠集被告人付某基、梁某寿、王某刚、王某声、谢某卿、王某、王某军、王某梅等九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2008年至2018间,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扰乱交通秩序,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挪用资金等一系列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主犯被告人王某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另对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二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张某生参加黑社会组织、故意伤害案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生通过同案人王某某加入朱某君犯罪组织的烟台某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该公司领取工资,熟知该组织的组织纪律及相关的奖惩措施,与该组织联系紧密,并参与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参与2013年故意伤害王某致其轻伤案。案发后,王某某向朱某君进行了汇报,朱某君表示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生明知同案人朱某君为首要分子的犯罪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仍加入该组织开办的公司,接受领导和管理,参加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某生在同案人孔某纠集下伙同他人持械殴打被害人王某,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两起涉黑涉恶案件的公开宣判,有力震慑和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充分彰显了牟平法院依法严惩黑恶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进一步扩大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社会效果,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