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帝改革刑律
秦末,楚汉相争,生灵涂炭。汉朝建立后,制定了“休养生息”的国策。
汉文帝刘恒(生于公元前202年,卒于公元前157年)是汉朝的第四个皇帝,在位二十三年,为政宽仁,励精图治,与其子景帝的两代统治,历来被视为盛世,史称“文景之治”。
汉文帝笃信黄老学说,反对法家的“重刑轻罪”主张,不仅要求“君正”,而且要求“法正”。因此,汉文帝在“绝秦之迹,除其乱法”的思想指导下,对刑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废除收孥相坐法
中国古代盛行亲属株连制度,即连坐,当一个人犯罪之后,不仅要对犯罪者本人处以刑罚,还要殃及犯罪者的家属甚至更广泛的范围。秦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的处死,轻的没入官府为奴,称为“收孥相坐律令”。
公元前179年12月,继位仅月余的汉文帝即下诏召见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御史大夫张苍等人。汉文帝在诏书中称:“法律的作用在于惩治恶人,引导善人。在罪犯已经被处以刑罚的情况下,其无罪的父母妻子兄弟等还要连坐受罚,这是很不妥当的。群臣应当议论一下解决的方法。”
周勃等人并不同意汉文帝的意见,纷纷表示:“百姓是不能够自我约束的,必须要通过严酷的刑罚限制他们的行为。当他们知道,如果自身犯法,亲人也将受到株连时,他们才会遵守律令。而且连坐法自古有之,行之有效,以保持不变为宜。”
汉文帝不为所动,二次下诏,措辞严厉:“对于公正的法律,百姓是不会触犯的。不公正的法律是害民之法。官吏们有教育百姓弃恶向善的职责,如果使用害民之法,则是官吏们的失职。对于这种残害百姓的暴吏,该如何处置?群臣应当再议论一下解决的方法。”周勃等人立即着手废除收孥等法。
收孥法等连坐律令被废除后,当时对于重罪之外的一般性犯罪均不再罪及亲属。
废除妖言、诽谤等罪
秦律和汉律均规定,对于皇帝不能随便议论,更不能有所怨恨,否则就是犯了“诽谤妖言罪”。即使有人不高兴时诅咒天地,由于事关“天子”,也是犯了“民诅上罪”。汉文帝认为,如果推行开明政治,这些阻塞言路的罪名必须废除。
公元前178年,汉文帝下诏废除妖言、诽谤等罪。诏书中称:“古代圣贤的君王治理国家,在朝堂中同时设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目的就是为了让大家可以无所顾忌地向君主进言,让君主听取不同的进谏,使国家日臻昌盛。现在我们的法律不许人议论朝政,长此以往,人们都不敢对我提出意见,我又如何得知自己有没有过失呢?又怎能吸引贤达的人来辅佐我呢?这条法律应当废除。”
汉文帝废除妖言诽谤等罪后,又采取了“通治道”等措施,言路广开,政治气氛宽松,大批优秀人才得以被选拔入仕。
废除肉刑
“肉刑”是中国古代残害肢体肌肤、破坏身体机能的刑罚,包括墨、劓、刖、宫等。这种原始野蛮的酷刑,从夏商周一直沿用到汉初。
公元前167年,齐国的太仓令淳于公被判有罪,被押赴长安,即将受肉刑。其女缇萦随父千里迢迢来到长安,冒死向朝廷上书,表示愿意被没入官府为奴婢,来抵赎父罪。
汉文帝感于缇萦的孝心,同时意识到,继续使用肉刑,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更不利于政权的稳固。于是,他下令免除了淳于公的刑罚,令其携女归家,并发下诏书:“上古时代,只要在犯罪的人的衣服上画上符号作为侮辱,他们就会羞愧难当,不会再犯。现在我们的法律规定了肉刑,罪犯却越来越多,问题究竟出在哪里?难道不是我德行微薄,教化百姓不力的缘故吗?社会风气的端正,在于我们这些高高在上的人是否以身作则。百姓犯罪,我们不反思我们的教育不力,只知道对他们施加肉刑,让他们变成残废,丧失了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的做法,哪里称得上是百姓的父母?因此我命令,立刻废除肉刑。如果罪犯们服刑期间不逃亡,到达一定年限就可以释放。”
黥(刺面·T墨)、劓(割鼻)、刖(砍断脚趾)三种肉刑就此被废除,以剃发、以铁束颈以及笞刑等替代。
汉文帝在废除肉刑的诏书中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有期徒刑”的概念。此前所有罪犯的刑期都是无期限的,从这封诏书颁布后,才开始按照不同的罪行处以不同的刑期。
据《史记》和《汉书》记载,在汉文帝的一系列法律改革实施后,当时的社会“风气笃厚,禁网疏阔,刑罚大省”,以至一年之中仅“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