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刑事诉讼机关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明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转折点,在这之前,古代中国的文化和物质文明远远超过同时代的欧洲,明代是封建社会由发展变为停滞不前的转折点,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社会经济的变化导致明代刑事诉讼机关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完备,内容丰富,但其缺乏人权观念,尤其是摧残人权的制度更不为人所齿。明代由于封建社会皇权的加重,这种情况更加剧烈。明代中央级司法机构包括刑部、都察院、大理寺、锦衣卫、锦衣卫镇抚司、东厂、西厂、内厂。刑部负责法律的制定和颁布,管辖全国各地的司法机构,有权提审它认为不恰当的案件。这就是说刑部包含了一部分立法权和审判权、审判监督权。都察院负责对不法事件纠察检举,并且派遣官员,也就是俗称的御史分赴各地,担任“巡抚”官职,接受人民对官吏的控诉,他可以对案件进行审理,也可以判决,相当于现在的监察部,另外还分担了一些检察院的功能,不过其权利远远大于现代意义上的监察部,不仅可以监察、还可以行驶审判机关的审判权、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大理寺负责对刑部与都察院的审判作出最后裁定。它们三者被称为“三法司”,构成了政府的司法系统。三法司其实能够起到处理社会纠纷,解决案件,监督百官的功能,但由于明代统治者为巩固自己的统治,更加方便的控制官员与百姓,于是另行设立了锦衣卫。锦衣卫执掌调查及逮捕谋反妖言大奸大恶等重大案件,在明初,确实起到了巩固皇权,维护稳定的作用。锦衣卫内设“镇抚司”,即军法处。锦衣卫逮捕罪犯,拷打出口供后,即交给镇抚司判刑处决。

  明代第三代皇帝朱棣又设置了东厂,以提督太监为首长,总之就是一个宦官机构。明代第九任皇帝朱见深又设置了西厂。东厂、西厂其实就是秘密警察。明代第十一任皇帝朱厚照还嫌不够,又设置了内厂,这使得本已经布满全国的秘密警察,相互交错,密如蛛网,使得中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局面。当时社会,街头巷尾的一举一动,夫妻争吵和市井打斗,早上发生,晚上就能到皇帝的耳朵中。宦官主持诏狱的最大方便之处就在于使他可以随时向皇帝直接报告,皇帝可以随时向宦官发布命令。当时人都认为,若是落到三法司手中还有活命的机会,若是落到厂、卫手中,则没有幸免的可能。厂、卫特务机构的设立严重损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使得人权受到破坏,思想受到了压制,严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