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书”的由来
“六法全书”的由来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权威的确定,但是东亚自古以来“六”有东南西北上下的意思,而且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律疏议》卷一引用的李悝《法经六篇》就分为六部分,《周礼》的六官(天地春夏秋冬),《唐六典》等等,六法可能就是从这个东方的传统延伸来的。”
中国近代的“六法全书”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三个时期:晚清修律时期、国民政府成立时期、国民政府时期,日臻成熟。新中国成立前夕,我国废除“六法全书”。之后又对“六法全书”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引进苏联法律。
《六法全书》,原指“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民党《六法全书》的立法框架,属典型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不过其主要的特点之一,是实行民商分立的体例。
当年,《六法全书》的民商法律在立法时,中国的法学家对中国应该实行民商分立体例、还是实行民商合一体例,曾有过许多讨论,也有一些争论。主张实行民商合一的学者,提出过有力的论据。但最终的民事立法,还是基本依照“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制订,虽然也参考了《瑞士民法典》的一些方法,多了一些民商合一的倾向,但基本框架仍然采取民商分立的体例。
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中,其中“宪法”的来历有点特殊。这部“宪法”,是1947年召开“国民大会”时制订通过的。但是,由于国民党破坏“双十协定”、撕毁“政协决议”、挑起内战、取缔中共和民主党派的合法地位,悍然召开“一党国大”,而被中共和民主党派称为“伪国大”;由于“伪国大”的召开违反民主原则和程序,因而其通过的“宪法”,也就被称为“伪宪法”。而且时隔不久,国民党政权就被推翻了。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共合作破裂,三年内战,国民党政权倾覆,败走台湾。毛主席宣布“废除伪法统”,《六法全书》在新中国建立时被废除了。但国民党政府却把他的“法统”——《六法全书》带到了台湾。
“民商分立”改为“民商合一”之后,“六法”就变成“五法”了。同许多政权一样,国民党政府也很注意维护自己的“法统”,考虑到“六法全书”的称呼,几十年间经众口相传、已相沿成习,台湾国民党当局不愿改变“六法”的称呼。而随着现代社会政府规范各方面社会生活的头绪日趋复杂,又产生了大量原“六法”不宜列入的新的法律,于是在分类上又另创一个新的法律部类,称为“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又分为“内政”“军政”“财政”“地政”“行政救济”等十个大类。于是,将新创的“行政法规”和原“六法”中“商法”类撤销后所余的“五法”合在一起,仍称《六法全书》。
经过这番变化,《六法全书》的体例虽然有重大变化,但仍然维持了“六法全书”的名称,也基本维持了原来的总体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