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离异夫妻串通反悔不肯过户
来自河南的阿霞(化名)与儿子阿明(化名)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海南乐东县的一套商品房,后委托前夫阿强(化名)卖给四川的阿燕(化名),阿霞收了63万元房款,两年后却因房子升值反悔不愿过户。这对离异夫妻串通一气否认合同效力欲收回房屋,不料却被法官识破招数收房无望。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阿霞、阿明协助将该房过户至阿燕名下。
2015年2月,阿霞和阿明母子俩共同出资41万余元,购买乐东县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2018年7月,阿霞、阿明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确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阿霞(占90%的产权)和阿明(占10%的产权)。
阿霞与阿强原为夫妻,2015年7月6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2017年2月18日,阿强与阿燕协商房屋转让事宜,经协商,阿强同意以63万元的价格将前妻阿霞、儿子阿明所有的房屋转让给阿燕。当天,阿燕按阿强的要求一次性将购房转让款汇入阿霞的银行卡上。
2017年2月20日,阿强以阿霞、阿明的名义与阿燕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该房不动产证下发后,阿霞、阿明应与阿燕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阿强将该房交给了阿燕使用至今。2018年7月,该房不动产证办下后,阿燕要求办理过户手续,阿霞、阿明却不同意办理,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阿燕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遂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
阿燕上诉称,购房后居住至今已两年多,至起诉前阿霞、阿明从未提出异议。由于房产出售后,房地产市场一路上扬,案涉房屋已上涨至110万左右,阿霞、阿明违背契约精神,背信弃义,意图通过否认合同效力的方式获得不当利益,严重侵害了其合法利益。
阿霞辩称,其与阿强因感情问题早在2005年就分居生活,经济各自独立,2014年底双方协议离婚。案涉房屋是其与儿子共同购买,阿强没有出资无处置权,且签合同时其和阿明并未在场,认为合同是阿强与阿燕私自签订的。阿明也辩称,父亲阿强未得到其和母亲的授权,父母两人均无权处置其个人财产。
二审期间,阿燕申请证人尹某出庭作证。尹某向法庭说明了阿燕的购房经过,“我和他们一起去三亚的银行办理手续,办完后阿强就打电话给对方是否收到63万元,对方确认收到后,阿强才与阿燕完成合同的签订”。尹某指出,阿霞曾与阿强一同到阿燕家用餐,对卖房一事是知情的。
阿霞申请证人阿强出庭作证。阿强在法庭上说:“我退休后经常来海南生活,看到阿霞在海南有房,我没房心里不平衡,就想把房子卖掉再买个大的一起居住。这房子我没有出钱,前妻和儿子也没有委托我卖掉这套房子,我是瞒着他们自己偷偷卖的,他们并不知情。”
二审经查,阿强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与阿霞、阿明之间关系特殊,其代前妻阿霞、儿子阿明出售该房产时,向阿燕出具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款收据》等全套手续,阿强在已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仍向阿燕提供《结婚证》,并披露阿明是其与阿霞婚生子的信息。阿燕支付的购房款是根据阿强提供的银行账号,直接转入阿霞账户,阿霞也自认该账户确系自己保管并无遗失。
阿强将房产交付给阿燕使用后,2017年4月2日,阿霞、阿明经河南省某公证处公证,向阿燕出具《委托书》,委托阿燕代为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查档手续、代为办理案涉房产的产权证并领取房屋产权证,阿霞否认知晓向阿燕出卖房屋一事,且与阿燕互不相识,却又向阿燕出具公证的《委托书》,有悖于常理。
另外,证人尹某也证实阿燕曾在涉案房产接待过阿霞与阿强,阿霞知道已将房产出售给阿燕的事实。以上查明事实足以认定阿强是在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阿霞、阿明的名义与阿燕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有效。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诚实履行各自的义务,阿燕已履行合同约定将购房款支付给阿霞,阿霞、阿明已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办理过户手续不存在法律与事实上的障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海南二中院判决阿霞、阿明协助将位于乐东县的案涉房产过户至阿燕名下。
民事活动需遵循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我国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案中,承办法官认为,阿霞、阿明将房屋转让给阿燕后,又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判令阿霞、阿明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阿霞、阿强、阿明能在今后的生活中,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传承中华民族的这一优良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