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
针对这次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最高检在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提出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的一次实践探索,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提起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一是全面履行监督职能的体现。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可知,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是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是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文明的行为。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正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
二是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需要。目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杀害野生动物等现象依然严重,相关国家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虽然一直在加大力量治理,但仍然屡禁不止。因此,必须拓展野生动物保护方式,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来加强保护,这既是恰逢其时,也是势在必行。
三是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需要。野生动物是维护大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重要基础。人类大量猎捕野生动物、滥食野生动物,不仅是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也会使野生动物体内存在的有害生物或物质通过此途径传染给人类,造成疫病流行。对此,检察机关应当拿起公益诉讼的法律武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职尽责,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作出应有贡献。
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举措。
就当前疫情防控而言,检察机关应当针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针对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存在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检察机关提起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检察机关提起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于法有据。虽然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并没有将检察机关提起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列举在范围之内,但事实上,无论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还是食品药品安全,都与野生动物保护密切相关,且野生动物的保护本身就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且,从上述法条所规定的“等”字来看,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立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司法实践,探索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
检察机关具有丰富的经验支持。刑法第341条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在追究该罪的过程中,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此为依据,检察院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已出现了许多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些司法实践为检察机关对那些没有构成犯罪的侵害野生动物的行为提起单独民事公益诉讼奠定了实践基础。
检察机关具有较大的专业优势。一方面,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诉讼权力的主体,较之其他主体要具有权威性;另一方面,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了大量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培养了一定的检察公益诉讼专门人才,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司法技能,在提起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上会更加有的放矢。
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之构想及立法和司法建议。
明确检察监督的原则。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第8条,共3款。其中,第1款规定:检察院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法律监督。第2款规定: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3款规定: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任何个人和单位实施违反本法、破坏野生动物保护,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规定民事责任。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增加规定民事赔偿法律责任。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只是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缺乏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而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会比行政责任的处罚力度更大,让违法者付出更大代价。就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为依据计算,而不能仅简单地按照野生动物的交易价值来计算。此外,对情节严重的,要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这样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
作出司法解释。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前,作为过渡,建议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等”外领域进行扩大化司法解释,将野生动物保护尽快纳入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和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明确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四大检察”同时发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促进野生动物保护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及其生态环境,守护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