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助其更好回归社会

时间:2019-12-12 来源: 作者:

  钱夙伟

  近日,浙江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介绍,此次修订、出台的《办法》共20条,其中明确,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违法记录予以封存。入学就业不归入档案。(12月5日新华网)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增设的制度,目的在于帮助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一失足成千古恨”本来是比喻一旦犯下严重错误或堕落就成为终身的憾事,以此作为人生警戒,当然不可或缺。但这并不是要让失足者因此背上沉重的十字架,成为一生难以摆脱的梦魇。然而现在的档案记录,即使只是轻罪记录,也有可能因此失去从头再来的新生机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千古恨”。

  近年来国内发生了一些情节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造成了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网络上要求严惩的呼声很高。但从整体看,未成年人实施的大多数违法犯罪都具有偶然性、轻微性,而且他们涉世不深,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都没定型,帮教矫治的成功率较高。

  于档案的属性,固然应该客观严肃,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档案记录更应着眼于让他们吸取教训,如果已经悔过改正,却依然终生“污点在身”,必将造成精神上的压抑、自卑,反而不利于其成长。帮轻罪未成年人摘下“标签”,可以避免他们自暴自弃、再次走向社会对立面。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入学就业不归入档案,体现了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际上,未成年人在走司法程序时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法律责任,适当扩大封存范围,可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让他们更好地“再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