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推行垃圾分类要发挥表率作用
金雨红
机关单位率先实施垃圾分类,可以提前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及时优化政策,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实操性,为垃圾分类全面落地减少阻力。在推进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提升,进一步明确区、街(乡)垃圾分类工作职责,可以考虑将垃圾分类开展情况作为对区主责部门、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绩效考核内容。
明年5月1日起,修改后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强大合力。目前,《条例》的宣传和相关的配套准备工正在积极展开。
此次《条例》修订特色亮点之一,是要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带头开展垃圾减量和垃圾分类,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北京市2011年就制定了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由于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情况,特别是对垃圾源头减量和个人参与垃圾分类缺乏强制性约束,对混装混运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市民知晓率和参与度不高等,因此亟需修订。《条例》在加强社会共治方面,规定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明确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条例》建立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在党政机关、社会单位中将率先推动垃圾强制分类。除了在各级党政机关全面实施垃圾强制分类以外,还将推动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及商业办公楼宇、旅游景区、酒店等各类经营场所开展垃圾强制分类,逐步实现全覆盖。基层党组织要广泛发动辖区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垃圾分类,党员干部要带头进行垃圾分类。
从具体内容看,《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等,在垃圾减量、禁用一次性物品等方面,凸显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模范带头作用。同时,《条例》明确,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违规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垃圾减量、分类方式方法需先易后难,因地制宜。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物品,并不等于完全不提供。这种“不主动”的做法,既照顾到消费者一时的实际所需,又利于主动提醒消费者树立环保意识,减少垃圾源头增量消费。垃圾分类后避免了简单填埋处理,不但可以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还可以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具有社会、经济、生态三方面的效益。然而,将垃圾分类变成一种生活习惯尚需时日,在实施过程中,垃圾强制分类从党政机关、社会单位等便于管理的团体开始,循序渐进,由强制转变为自觉,甚至是自然而然的行为,尤为可期。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做好垃圾分类的表率至关重要。机关、企事业单位率先实施垃圾分类,可以提前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及时优化政策,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实操性,为垃圾分类全面落地减少阻力。在推进实施过程中,应当不断总结经验并调整提升,进一步明确区、街(乡)垃圾分类工作职责,可以考虑将垃圾分类开展情况作为对区主责部门、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绩效考核内容。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对垃圾分类施行不力造成环境损害的党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追责问效。要用强有力的追责机制推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充分发挥好“有形之手”的指挥棒作用,切实推进垃圾分类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