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修复让诚信“可以重来”

时间:2019-12-12 来源: 作者:

  刘琛

  企业纳税信用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那有什么措施可以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呢?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从明年1月1日起,部分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在符合相应的修复条件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社会信用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不言而喻。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下,讲诚信、重诚信、守诚信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诚信者在“加速快跑”,而失信者“处处受限”。但在失信惩戒执行中,也存在对失信主体的管理不够精细化,失信黑名单的退出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所以,建立更弹性、合理的信用修复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此次印发的《公告》,税务机关认定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来看,这19项失信行为扣分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也较大,将这些失信行为纳入修复范围有其合理性。在此前的信用管理模式中,信用是依据过往的纳税行为记录评定的。这意味着纳税人有了失信行为影响其信用等级后,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即使其当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想痛改前非,也只能默默承受低信用等级的限制,等到来年重新评价。

  而信用修复机制的推出,对那些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给出相应的修复条件,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这能很好地鼓励纳税人及时纠正自己的行为,给他们一个主动弥补过错的机会,让他们意识到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让诚信“可以重来”。这对于纳税人和税收征管机关来说,都是好事。“宽严相济”的良性互动还能消除纳税人和税收征管机关的紧张,增进双方的信任度。

  当前,在改善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对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信用等级的提升,擦亮企业诚信经营的“金字招牌”。这样不仅可以在涉税事项办理方面带来便利,而且对于发挥纳税信用的正向激励作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纳税信用修复不是“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在一定的修复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让失信者用行动弥补过失,展现诚意。目前,信用修复尚处在初始阶段,信用修复在资格审查、范围界定、过程监督等环节中还需持续细化,制定更详细的标准,加大相关监督力度,如此才能激活信用修复的巨大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