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教育“戒尺”不能光靠教师

时间:2019-12-12 来源: 作者:
今年中央下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其中提到,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育惩戒权。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讨论,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甚至出现怪象:管理部门希望将“戒尺”交给老师,老师们却摆摆手、摇摇头,不愿接过“戒尺”。面对学生的出格行为,越来越多的老师出现了“惹不起、躲得起”的心态。(《半月谈》2019年第21期)

  实施教育惩戒制度,是教育的大势所趋。中央的意见为教育惩戒提供了政策依据,指明了方向,教育部以及一些地方正在探索和制定的教育惩戒规则,为教育惩戒打磨着具体操作细节,舆论也对教育惩戒给予了极大关注。但是作为教育惩戒制度的最关键执行者,一些教师却不愿接过“戒尺”,不免发人深思。这种态度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建立教育惩戒制度绝非发几个文件、制定几个规则授予教师惩戒权那么简单,要用好教育“戒尺”不能光靠教师。

  部分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反应貌似在情理之外,实则在意料之中。近年来,不少家长早已不是多年前盼着或要求教师严管学生的家长,有一颗“玻璃心”又溺爱孩子的家长越来越多,感觉孩子在学校受了一点“委屈”,有的家长就要找到学校和教师讨说法。诚然,有些家长的投诉或反映是正当合理沟通或维权,但也有一些家长的“讨说法”或“兴师问罪”是小题大做、无事生非,是过度维权、错误维权。正是第二种情况给教师们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让一些教师对教育惩戒畏首畏尾,有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明哲保身心态。

  教育惩戒是个大课题,不仅是教师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要建立并落实好教育惩戒制度,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针对教师“不想管、不能管、不敢管”的难点和痛点,精准疏堵清障,为教师提供保障和支持,为教育惩戒落地创造良好的环境。

  适当的惩戒不仅是教师的权利,更是教师的义务。鉴于教育惩戒既涉及学生权益,也涉及教师权益,教育部以及各地有必要以规章、地方法规或更高层级的法律规范,来明确教育惩戒权,详细规定在哪些情形下,教师可以对应实施哪种类型、程度的惩戒,不能实施哪种惩戒,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让教师可以很方便、很容易地针对学生的不当行为对号入座,找准合适的惩戒手段。显然,教育惩戒规则越细,教师实施惩戒的权责一致性就越强,对教师依法依规教育管理学生的帮助就越明显。

  为了防止有的家长过度维权或错误维权,应建立教育纠纷调处机制,由学校或教育部门对家长的投诉、反应按程序和规则进行调查评估,引导家长理性表达诉求。

小树不修,难以成材。家长尤其需要正视教育惩戒,尊重教师的权利,理解和配合教师的合理管束教育行为,为教师使用“戒尺”当好坚强后盾。家长越开明,教师管理学生就越有信心和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