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人民法院职能 服务基层社会治理

时间:2019-12-12 来源: 作者:

 周晓清

 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把主动服务基层治理,置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在基层治理中不断贡献司法力量。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基层社会治理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它既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点,也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难点。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把主动服务基层治理,置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在基层治理中不断贡献司法力量。

 一要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于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因工作特殊性,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更容易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人民法院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开拓创新,多措并举,努力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解决关系基层治理方方面面的问题,有效防止矛盾的蔓延和激化。

 二要严格公正司法,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严格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要有力惩治犯罪维护基层稳定,大力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扰乱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要积极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监督、有效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基层治理法治化提供示范指引。

 三要积极探索和丰富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人民法院要主动作为、开拓创新,不断丰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指引下发展起来的,其本质在于人民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调动民间力量,发挥多元主体作用,推动形成纠纷化解合力,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四要建设过硬法院队伍,提升工作本领。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与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法院铁军。法院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学习本领、领导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激发队伍活力;要着力在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上下功夫,对法院工作立好规矩、做好指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将政治素质过硬、德才兼备的人员遴选到法官员额中来,打造革命化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法官队伍;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向纵深发展,为服务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