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切一刀”不等于“一刀切”
吴下马鹿
“罚站罚跑”又没了!11月15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省人大常委会官网挂出后,有教师难掩失落。此前草案一审稿写入“罚站罚跑”,曾被教师们拍手叫好,认为是细化做实教育惩戒权的好征兆。此番被删,许多老师认为是一种倒退。
客观地看,对于“罚站罚跑”社会争议不小。从部门起草条例时提出赋予教师惩戒权,到一审时将“罚站罚跑”写入惩戒权,再到此次征求意见稿删去,对于“罚站罚跑”该不该入法,支持与反对的观点拉锯十分激烈。此时立法“一刀切”,并不能取得预期效果。选择留有余地的折中处理,也并非简单封杀“罚站罚跑”,而是搁置争议、继续审视,以求得更多共识。
在“严师出高徒”的传统教育理念里,社会对教师行使惩戒权有着足够包容。但随着学生权利意识的增长,以及教师滥用惩戒权、侵害学生正当权益等极端事件的发生,社会批评之声日高,教师惩戒权不仅被限缩,甚至被雪藏起来。但一味封杀惩戒权,让教师管教软而无力,其结果是一些“顽童”野蛮生长。受困于体罚侮辱之嫌的束缚,许多老师早已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在这样的困境之下,社会开始回想起戒尺和教鞭的好,“罚站罚跑”重归立法视野,可谓是对之前管教“宽松软”的矫正。
然而,“罚站罚跑”毕竟有历史包袱,如何稳妥用好,需要细细计量。删除的消息放出后,有声音认为,与其简单删除,不如将规定写得更细致可行。但法律是“死”的,社会生活是“活”的。立法过细,既无法包罗所有情形与细节,也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实际。同样的“罚站罚跑”,因为学生体质和错误的不同,可能只是惩戒,也可能滑向体罚。网友曾发出有趣的“灵魂之问”——如果这都不算惩戒,那么惩戒到底是什么?如果这都不算体罚,那么体罚到底是什么?必须承认,这其中的边界,很难通过一两个字数有限的条款,厘得清、说得明。
显然,正是陷于这样的“两难”,对“罚站罚跑”的行为定性,立法者选择了回避,将惩戒权的界定下放给教育主管部门。退一步,可能海阔天空。很多人认为,“罚站罚跑”是惩戒,还是体罚,全赖于“度”的把控。而对“度”的把握,更有赖于老师的“内心公正”,把惩戒的自由裁量权交给老师,不失为一个更务实可取的办法。但交给老师并不是万事大吉。用好教育惩戒权,必须正视教师中普遍存在的集体焦虑和合理关切。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才不至于让惩戒权沦为一种叶公好龙式摆设。
虽然教育惩戒权的规定还未有定论,但走到这一步,应当看到,这里既有立法关照现实、回应热点的诚意与努力,也有在矛盾焦点上敢于“切一刀”的勇气与胆魄。广东一直乐于也善于尝试用立法解决复杂问题,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储备了足够的立法工具。专家论证、立法听证、表决前评估、重点条款单独表决,这些都可以被纳入视野之内。无论“罚站罚跑”入不入法,都应遵循正当程序,经过充分讨论,顺应主流民意。
法律是文明社会定纷止争、解决矛盾的最后手段。但教育惩戒是个复杂的综合命题,不能将解决问题的所有希望都系于立法“一刀切”,寄望“一法解千愁”,这是法律不可承受之重。但不管怎么样,广东的尝试已经引起了社会更多关注、引发公众更深层次的讨论,这或许比立一部法本身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