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评:保障快递员权益重在改良企业管理模式
张西流
快递员既是企业的劳动者,也是企业的主人;既有参加劳动、为企业创造财富的义务,也有获取劳动报酬、享受物质和精神文明的权利。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快递行业还面临一个问题——每逢购物节或重要节日,快递员要连续加班,休息权得不到保障,无加班费。另外,如今快递行业对快递员大多还是采用“以罚代管”的方式。面对恶意投诉,不论快递员是否有责任,快递公司一般都会让快递员交罚款(11月18日《法制日报》)。
随着网购平台业务量不断扩大,快递行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相关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快递业务量突破500亿件;2016年至2018年,中国快递员数量增长了50%,总量已突破300万。然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快递员却面临着无劳动合同、无底薪、无加班费、无社会保险等“四无”现象。比如,快递员无加班费,表明他们在“双11”和节假日加倍工作,均是“无效劳动”,这必然影响着行业健康发展和优质服务的提供。
特别是,快递员无劳动合同,击中了当前新业态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要害——他们与快递企业和快递网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殊不知,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区别很大。如果是劳动关系,由于“强资弱劳”的天然属性,法律会偏重于保护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承担安全、社保等种种责任,其工资工时等制度,也严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但如果是劳务关系,则意味着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其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而现实情况却是,目前,快递员与快递企业和快递网点之间,基本上是劳务关系。由于大都是“四无”人员,导致“以罚代管”现象比较普遍。一方面,快递企业和快递网点,从快递员身上获取了不菲的利润和抽成。另一方面,快递企业和快递网点为追求服务质量,会通过催单、扣款等方式,对快递员进行苛责式管理。这种管理方式,相当于把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更有甚者,在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本应由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往往落到快递员身上。
可见,保障快递员权益,关键是改良企业管理模式。首先,针对在“互联网+”新业态发展中,成长起来的快递员劳动群体,政府应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还应出台相应的政策与保障制度,引导快递企业规范用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不能让快递员,充当检验新业态发展成果的“小白鼠”。比如,对于主要依靠体力劳动获取报酬、职业风险较高、平等协商能力较弱的快递员群体,政府应加强正面引导,杜绝企业借民事合作之名,行规避劳动关系法律适用之实。
同时,快递企业还是要致力于改善管理和服务方式,营造更加人性化的企业文化。应改革用工制度,建立一支专业、固定的快递员队伍,提高工资、福利待遇,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用人性化管理吸引人、留住人。特别是,快递员既是企业的劳动者,也是企业的主人;既有参加劳动、为企业创造财富的义务,也有获取劳动报酬、享受物质和精神文明的权利。这就要求快递企业,最大限度地尊重快递员的基本权利,事事处处充满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