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保护专章专治网络保护不到位
编者按: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于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时隔13年,未成年人保护法迎来大修。10月2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并就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监护人监护不力、未成年人被性侵等问题作出回应。本刊特推出一组报道,对网络保护、国家监护制度、强制报告制度等内容作出解读。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触目惊心。”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说。
10月21日下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何毅亭在作草案说明时,道出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到位问题的严重。
这个问题有多严重?会议期间,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讲述了法律修改期间的一个细节。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收到多名人大代表转来的群众来信,其中一封信是上千名家长联合签名的,强烈要求国家加强对网络游戏的监管,以防止未成年人深陷网络游戏不能自拔。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问题只是网络保护不到位的一方面。此外,网络不良信息、网络欺凌等现象也并不少见。
“网络空间已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领域,其重要性不亚于家庭和学校,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网络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于实际工作需要。”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为了解决网络保护不到位这一突出问题,修订草案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实行时间管理防范网游沉迷
孩子沉迷网络游戏,已经成为很多家长的心病。
“我儿子今年上初中,自从迷上了网络游戏,就像变了个人似的。以前还喜欢看书和打球,现在周末就是待在家里玩手机,亲朋好友的聚会也不参加。我还跟他签过网游协议书,不过没什么用。”北京市民沈雪说。
对于这样的现象,北京军区总医院成瘾医学中心、中国青少年心理成长基地心理咨询师彭鑫见过不少,“目前在青少年的网络成瘾因素中,游戏成瘾已占到82%的比例,网络游戏已经是青少年面临的主要网络危害”。
近年来,很多无计可施的家长都会求助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希望能在国家层面上解决这一问题。
去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贸易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李秀香在走访调研后提出建议,要求对网络游戏内容定性,从而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问题。
对此,修订草案作出回应——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去年,世界卫生组织将“游戏成瘾”列入精神疾病范畴。可以说,在网络沉迷防治工作中,防范网络游戏沉迷最为迫切。修订草案要求对网络游戏时间作出限制,非常必要。而且,这种限制应当是在总量上进行规范,避免未成年人“玩够一个再换另一个玩”的现象出现。
“同时,修订草案明确,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这一点很重要,这是走向游戏分级的重要步骤。”朱巍说。
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网络欺凌
解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遭受网络欺凌等问题,同样是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点工作。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要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就势必涉及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确认和收集,在这一过程中,要通过收集其各种信息以确认其是未成年人,千方百计避免未成年人虚报年龄以逃避特殊保护;同时也要注意到,这个收集信息过程也许就成为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过程,埋下了未成年人隐私权受到严重侵害的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指出,未成年人信息泄露后,极易将未成年人置于被侵害的风险之中,因此有必要对此专门作出特别保护。
修订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提示未成年人保护其个人信息,并对未成年用户使用其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性限制。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收集、使用、保存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经过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此外,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时遭遇网络欺凌的现象也不少见。
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今年3月26日共同发布的《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15.6%的未成年人表示曾遭遇网络暴力,最常见的是在网上被讽刺或谩骂、自己或亲友在网上被恶意骚扰、个人信息在网上被公开。
针对这一问题,修订草案第六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侮辱、诽谤、威胁未成年人或者恶意扭曲、损害未成年人形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前款网络欺凌侵害或者形象遭到恶意扭曲、损害的,受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停止侵害。
朱巍指出,修订草案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作出要求,对涉及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资料应当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有利于实现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
通过显著方式公示举报途径
在网络保护专章中,涉及到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规定,占据了一多半的法律条文。
对于这样的制度设计,佟丽华认为很有必要。他指出,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在现实社会的基础上创设了一个虚拟社会,这个虚拟社会的规则是由他们制定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在通过制定规则获利的同时,也应承担起在虚拟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责任。
“你创设了这个虚拟社会、制定了这个规则,那么你的服务和产品就应该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就应当负有相关的责任。因此,修订草案中的这些规定很有必要,尤其是修订草案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非常重要。”佟丽华说。
修订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结合本单位提供的未成年人相关服务,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示举报途径和举报方法,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及时受理并处置相关举报。
“目前,绝大多数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都没有很明显的举报渠道,反映问题的渠道也不通畅。不仅产品和网站上的举报途径很难找,就是电话打过去也经常是自动接听,更不要说有专职人员受理和处置了。”佟丽华说。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责任也有相应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对于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文化产品的,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警告、罚款、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决定。而且,修订草案作了原则性规定后,其他法规可以据此作出更加具体的处罚规定。”苑宁宁说。
(应采访对象要求,沈雪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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