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级法检“两长”同庭审理一起杀人案

时间:2019-11-05 来源: 作者: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东升 王春

  浙江一起20年前杀人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李占国与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贾宇同庭,省律师协会会长郑金都出庭辩护,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这是浙江省历史上首个省级法检“两长”出庭履职的案件。

  10月25日,这场极具示范意义的庭审在浙江高院落下帷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法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对被告人罗建其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案二审裁定书已于10月30日送达。

  浙江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群众、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到庭旁听庭审。省人大代表、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爱华旁听庭审后评价说,“通过这次法检‘两长’同庭,我深深感受到了庭审体现出的对法律的敬畏和司法的公平正义。这场庭审也必将在浙江省法制史和司法体制改革中产生深远影响。”

  庭前实地调查

  这是一桩发生在20年前的旧案。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9年8月10日,被告人罗建其为帮助其父亲实现操控村务选举之目的,在浙江仙居县某村级选举会场,故意挑起事端,持刀行凶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作案后潜逃18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该院依法审理后,于2018年12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建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罗建其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案发于20年前,受案发突然、现场混乱及当时取证条件所限等,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疑难复杂。

  作为案件承办人,贾宇带领办案组成员查阅了全部18册案卷,在省看守所讯问室对被告人罗建其依法提讯,历时近1个小时,核实相关争议事实、证据中矛盾点、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认真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拟定了出庭意见书、答辩提纲等。

  开庭前,李占国带领合议庭成员赴仙居查看案发现场、走访侦查人员,听取被害人及其亲属以及当地人大代表的意见,更真切地感受案发现场情况、案发当时所处的社会背景,确保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庭审激烈辩论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罗建其到庭!”法槌的敲击声响起,大法官的话音落下,一场二审案件的庭审井然有序地展开。

  “罗建其的犯罪行为是否有事先预谋?”“是否可以对罗建其从宽处理以体现法律的温情?”

  在庭审中,检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质证,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并就量刑问题展开了辩论。

  法庭根据检方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还就检方补充出示的相关鉴定意见和法庭依职权调取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检辩双方围绕本案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被告人罗建其持刀捅刺致人死亡和重伤的事实、其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其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

  郑金都发表辩护意见说:“司法是严明的,也应该是有温度的。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要求对死刑案件适用最严格的证明标准,要求在死刑案件中充分考虑‘刀下留人’的情节。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本案中事实部分的疑点,充分考虑本案中被告人罗建其的主观恶性,充分考虑本案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对本案予以改判。”

  贾宇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指出本案被告人罗建其经事先商议,持刀捅刺致两死一重伤的客观性证据到位,言辞证据充分,故意杀人罪定性依法有据,不存在防卫情节,同时,法律的温情既要考虑对被告人的温情,也要考虑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温情,罗建其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建其作了最后陈述。

  当庭宣判释法

  庭审期间,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通过视频全程旁听。

  合议庭评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罗建其在选举会场公然行凶,连续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罗建其主观恶性大,一向品行不端,曾因犯流氓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刑,本案中在选举会场公然行凶,手段残忍,作案后伪造身份潜逃18年,逃避法律制裁,花费巨资购买彩票却不主动赔偿,始终未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差,无任何悔罪表现;罗建其没有参会资格仍携带刀具进入选举会场,在被害人方按照程序对选举方案提出不同意见、行使合法权利时,主动挑起事端,破坏基层选举,是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公然挑衅,性质严重、影响极为恶劣,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罗建其及其二审辩护人要求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正义虽然会迟到,但不会缺席。”李占国在当庭宣读判决书中释法析理:依法判处罗建其死刑,是通过刑罚惩恶扬善、实现正义,让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既能够对预防犯罪起到有力的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也是对被害人亲属痛失亲人的最好慰藉。任何人的生命都是宝责的,理应得到尊重,任何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人都应当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所有人包括被告人罗建其的女儿都应当从中吸取教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能够明善恶、辨是非、致良知。

  谈及案件启示,贾宇认为,这是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案件,折射出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薄弱环节,帮助我们深刻认识到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政治、社会与法治意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在基层,必须坚持和实践“枫桥经验”,把社会治理的重心落到基层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司法机关应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基层的稳定发展和民主法治。

  记者了解到,为充分发挥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浙江法院出台院庭长实质办案规定,要求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院庭长开庭已常态化。今年前三季度,全省法院入额院庭长共主审案件49.4万件,占员额法官结案总数的38.9%。通过院庭长亲力亲为带头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真正发挥示范表率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改革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