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更应关注责任机制

时间:2019-10-24 来源: 作者:

  王琳

  对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说,最需修订的并非是对热点事件的回应,而是对基础制度的补强和完善。

  据新华社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0月21日开幕。本次会议将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据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内容,如针对网络不良信息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网络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了政府保护力度。

  与立法机关新闻发布的面面俱到不同,舆论总是习惯于从社会热点出发,择其关切之处吁请重视。这些声音当然也是民意的组成部分,比如,一看到“网络沉迷防治”要入法,在肯定之后不忘建言,“也宜明确严禁暴力殴打、虐待胁迫等手段戒除网瘾等红线”,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民意需尊重而非盲从。就法理来说,有无必要明确“严禁暴力殴打、虐待胁迫等手段戒除网瘾等红线”是个技术问题。暴力殴打、虐待胁迫未成年人违法,暴力殴打、虐待胁迫成年人,也同样违法。对本就违法的暴力殴打、虐待胁迫等行为(手段),何须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定,而且还专门针对“戒除网瘾”。若这一建议被采纳,是不是还得明确“严禁暴力殴打、虐待胁迫等手段戒除酒瘾”,“严禁暴力殴打、虐待胁迫等手段戒除烟瘾”如此等等?

  其实对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说,最需修订的并非是对热点事件的回应,而是对基础制度的补强和完善。比如舆论千呼万唤仍未出台的影视分级制度、游戏分级制度、手机应用分级制度以及禁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的责任机制等等,能否借助这次修法有所突破?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为国家法,不可能对事关未成年人的种种问题事无巨细地列举式保护或明令禁止。但搭建起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制度框架,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就可以将具体的实施细则交由有关职能部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比如,“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这早已在法律中列明。但真正的问题在于,谁来执行这一法条,对违反此条的经营场所谁来监管?如何处罚?依何程序处罚?如果没有责任机制,再多的法条也只是“无牙的老虎”,纸面之法终究落不到地面。

  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言:没有强制力的法律,就如同不燃烧的火,不发亮的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既不能困于部分舆论的偏光和散光,也不能在可操作性上延续不发亮的光。自然理性可以校正精英专横,专业理性可以防范多数人暴政。平衡好自然理性和专业理性,才能确保修法的科学。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