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 :用实心化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赋能

时间:2019-10-22 来源: 作者: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如何进一步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让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司法部重点项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构及其评价标准研究课题主持人、华中师范大学教授杨凯。  记者:请介绍一下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在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重点抓哪一层级的实体平台建设?  杨凯: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中,实体平台是最为重要的核心平台。  推进实体平台建设最重要的是抓区县一级的实体平台。因为我国区县一级的行政机构建制齐全,分设最为广阔且治理功能也相对完备,抓好区县一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契合基层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需求。同时,建制在区县一级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离老百姓近,群众触手可及,体验感好。  抓区县一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当注重以此为基础,辐射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网点建设,把法律服务的终端和触角延伸到每个基层站点,与区县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一起构建完整的实体平台体系,形成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生态圈,更好地满足基层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记者:目前,各地基本都建立了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您认为当下推进这项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杨凯:我认为,重点应当是着力解决实体平台空心化问题。虽然各地都建立起了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办公场所、机构、人员都已配备,不少地方也基本做到法律服务资源应驻尽驻,能够提供比较齐全到位的法律服务。但也有部分地方存在实体平台空心化现象。  推进实体平台的功能完备和充分赋能,不仅仅是要拓展办公场所和配备人员、装备,迫在眉睫的是要大力拓展法律服务内容和法律服务产品,充分发挥实体平台的功能和作用。要不断丰富法律服务的内容和产品,积极安排各种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进驻实体平台,用实心化为实体平台赋能。  司法部提出,要着力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只有实体平台功能完备,给用户提供丰富多元和便捷高效的选择,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得到充分保障,“三率”才能真正提升,人民群众才能真正从获得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感受到获得感与幸福感。  记者: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过程中,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一大亮点。对此您怎么看?如何让村居法律顾问更好地发挥作用?  杨凯:目前,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更多集中在一二线城市,集中在中心城区,在广大基层,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配置较少,但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却很旺盛。所以,这些地区既是法律服务的薄弱点,也是法律服务市场的蓝海。应当将法律服务的内容、产品和人才都引导到巨大的基层法律服务市场中来,突出法治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地位,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大力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也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要更好地发挥这项制度的社会治理作用,应当建立相应机制,完善制度保障,吸引更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志愿者等到基层开展法律服务,不断提升村居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让法律服务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和首选治理模式。  记者:如何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投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呢?  杨凯:这就需要建构与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的评价标准和支付合理对价。公共法律服务有三个重要的评价标准,即接受服务的老百姓的评价、同行评价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服务质效管理评价。建立和完善法律服务评价标准,是对法律服务人才进行奖惩的基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七大类公共法律服务项目均可列入政府采购的一级项目,较好地解决了提供法律服务没有合理对价的问题。  当前亟待建构一整套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评价标准,对法律服务内容和产品的提供进行量化,通过科学合理考评标准和实际效果的测算,对法律服务提供者支付相应合理的对价,促使其进一步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只有将支付对价、评价体系、定价标准纳入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财政预算和人才激励的整体布局中,进行统筹安排与协调,才能形成公共法律服务“生态圈”和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循环,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