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定实施需重视社会效果

时间:2019-10-22 来源: 作者:

  申飞飞

  笔者曾在担任检察官期间亲自办理并参与讨论过近百起醉驾案件,目前醉驾案件也是多地司法机关案件的重头。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地方出现了对醉驾处罚尺度不统一的问题,比如,对于停车场等地方挪车型醉驾案件,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同一标准或相近且无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有些犯罪嫌疑人取得了取保候审的结果,有些却难以取保候审;有些得到了相对不起诉的结果,有些却被起诉到法院甚至判处了实刑……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刑罚尺度的统一,而且也引起了人们对司法不公的不满。当然,对非挪车型醉驾案件处罚尺度不一的问题也不时出现。浙江纪要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从实践中人们对醉驾的理解看,对在停车场等地方挪车但未产生肇事等其他后果的醉驾行为应否一律以醉驾处理有不少质疑。可以说,对挪车型醉驾行为一律以醉驾处理符合法律要求,但多数人认为通过刑事处理效果不好,难以接受,而在通过予以行政处罚同样可以起到教育与处罚效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不启动刑事制裁。而且实践中对挪车型醉驾案件普遍都予以从轻处罚,比如作相对不起诉或判处缓刑等。

  法律是有生命的。任何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既需要有好的法律效果,也需要有好的社会效果,只有两种效果有机统一起来,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曾长期担任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现为西北政法大学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