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强民事检察:坚持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

时间:2021-05-12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民事案件连接民生冷暖,关乎司法公正。做强民事检察是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坚决维护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与公信的必然要求。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其中明确提出培育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民事检察的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其法律监督的功能是由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的;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依法对相关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可以直接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权力监督不仅为权利救济提供了制度通道,同时也是权利救济的有力保障。坚持二者相结合,实现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的有机统一,维护司法过程与结果的公正,促进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是当前做强民事检察的基本要求。

  精准开展民事裁判结果监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检察机关必须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到“精”,就是在加强全面监督的同时,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就推动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的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提升一步。注重通过类案深化研究,促进解决更多同类问题。做到“准”,就是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清楚、法律政策适用正确,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在强劲的司法需求推动下,民事检察的制度内涵不断丰富,无论是监督对象和范围,还是监督手段和方式,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在具体的监督需求面前,民事检察机关必须选择最佳的监督路径,在方法与目的、投入与产出之间实现匹配和平衡。具体来说,对于法院作出正确裁判的案件,在检察监督环节应当注重通过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减少社会戾气,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对于法院确有错误的典型案件,一般选择抗诉的监督方式;对于不具有典型性但依法应予监督的案件,一般选择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对于抗诉案件,应当努力提高抗诉质量,凸显抗诉的引领作用,做到抗诉一件、引领一片、以小博大,强化监督效果。同时,还应当积极发挥再审检察建议、不支持监督申请等不同结案方式应有的作用,保障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

  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发现和制裁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虚假诉讼是当前民事诉讼工作中的一大阻碍,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深化虚假诉讼监督质效,是健全法律监督、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方面。应通过法院与检察院紧密协作,联合惩治,维护每件个案的公平正义,及时为人民群众挽回巨大损失,形成威慑力,着力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具体做法主要包括:加快推出典型案例,为惩治虚假诉讼提供鲜活的“操作指南”;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助推法院强化对民事虚假诉讼的预防和制裁;依托信息技术,通过数据共享共治提升监督质效;强化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的分工协作配合,构建综合监督格局;结合虚假诉讼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坚持虚假诉讼监督与审判人员违法监督并举。

  强化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监督,实现司法不公案件中的当事人救济。实践中,在民事审判领域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案件背后,有不少与审判人员违法、失职或审判程序违法相关。民事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判人员违法监督职责,推动对隐藏在司法不公案件背后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监督、追责,有助于解决民事审判领域深层次违法问题。具体做法主要包括: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注重从生效裁判监督、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民事执行监督等案件中发现审判人员违法线索,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着重监督虚假诉讼案件中审判程序违法及司法人员违法问题,督促法院规范审判程序、追究涉案司法人员违法责任,修复司法公信力;对于在履职中发现的相关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处理;加快推进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审判人员违法监督相关条款,为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审判人员违法监督工作提供明确指引。

  深入推进执行监督,着力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裁判能否执行,直接关系司法公信力。因此,对执行的监督不可或缺。各级民事检察机关应当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为指引,强化民事执行监督,督促法院针对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审视立案、审判环节中有无源头性违法问题,实现检察监督与审判机关内部预防、纠错机制的良性互动。因民事检察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故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应当推动建立全国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平台,加强动态支持与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违法拍卖、超标的查封、变相变更裁判结果等突出问题。

  完善案件复查制度,确保个案公正及法律价值实现。案件复查工作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是否应该重新审判的必经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该制度有利于完善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架构,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无论是法官或检察官,其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并非被动、机械地实施法律,而是建立在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理解甚至价值理念的指导之下所进行的思维活动,受限于人的认知水平和能力。通过案件复查制度使得每个不公正的个案得到救济,体现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需要。

  规范支持起诉制度,排除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阻碍。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表现之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制度能够帮助当事人排除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阻碍性因素,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民事诉讼解决矛盾纷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功能,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载体,其目的在于维护民事权益受损的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利益。近年来,为了使支持起诉工作稳步开展和逐步深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展开探索研究,不断丰富支持起诉的具体路径、方式等。接下来,需要进一步规范支持起诉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将支持起诉和诉讼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支持和帮助当事人行使好诉权。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5/t20210506_5173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