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 检察技术运用空间大

时间:2021-05-12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张大伟

  

  杨雪华

  网络犯罪涉众广、危害大,互联网金融犯罪更是结合了网络犯罪的特性,冲击国家的金融秩序,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等网络犯罪一直是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之一。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检察技术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的运用,做好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相关工作。

  运用检察技术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十分必要。首先,此类案件涉及多学科知识。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其存在的风险与传统金融区别不大,但因互联网的作用而将其风险进一步放大。互联网金融犯罪具备信息化和金融的特性,打击此类犯罪需要承办检察官具备信息化、金融财会等多方面知识,而现实中业务部门的检察人员多为法律专业出身,对于这些知识难以全面了解。即使是案件的侦查人员,也难同时对互联网知识和金融知识有着较为全面的掌握。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没有专业知识和专业化人员进行辅助,检察人员对案件的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都将面临较多困境。其次,此类案件证据呈专业化特征。互联网金融犯罪涉及的证据是专业性的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易失性、易篡改性等特性,需要第一时间去收集取证。实务中,有些电子数据证据虽然收集和固定了,但是在程序上或是检验鉴定方面可能还存在着一定的瑕疵,需要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给予指导,帮助侦查机关更好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检察技术在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中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运用。一种是运用检察技术开展检验鉴定工作。在案件审查中,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向检察技术部门或相关鉴定部门提出相应的电子数据和会计等类别检验鉴定的委托。经检察技术部门或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用于支持开展互联网金融犯罪诉讼活动。另一种是运用检察技术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对于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诉讼参与人向检察机关提交的电子数据、财会等方面的材料,检察机关的办案部门可以交由检察技术部门开展相应的电子数据类、会计类、文检类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检察技术部门对这些电子证据进行审查,从而确定相关证据材料的真伪,为诉讼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此外,较为重要的是,技术在更新发展,检察技术在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上也要优化与改进。第一,可以成立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组成的联合办案团队,以强化对案件证据的审核。第二,加强技术人才建设,提升办案质效。通过加强检察技术专业人才的分类化、梯度化管理,提升检察技术人员的职业认同感;通过竞赛、培训等活动的开展,推进检校联合,不断增进检察技术人员的技能;利用新技术集中开展对新案件的研究,提升检察技术人员的办案能力。第三,注重比例原则,保障公民个人隐私。在开展技术办案的同时,还需要注重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应当注重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电子数据、公司和个人的相关财会资料的处理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在工作中,检察机关必须保持谨慎,采用适度的手段,将对公民的隐私权、财产的损害降低到可容忍的程度,从而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权益的平衡。

  (作者单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5/t20210511_51769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