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告

时间:2021-05-08 来源:海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海南省司法厅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根据《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现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司法行政系统干警为案件当事人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不按规定落实填报记录、通报、倒查追责、检查督导等工作制度。

  (二)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重点整治违规为罪犯办理调动监狱、监区,违规安排罪犯岗位和考核计分;编造虚假考核立功材料、虚假病情鉴定和相关评估报告;对罪犯行政奖励未按规定及时公示、审批;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核把关不严,启动、提请、批准、公示、公开等各环节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具体案件中接受请托、收受贿赂,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甚至充当涉黑涉恶罪犯或其他重点罪犯保护伞;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违规违法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

  (三)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重点整治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院校劳务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四)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重点整治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五)公证、司法鉴定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

  重点整治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鉴定人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从事鉴定活动;鉴定人接受相关人员请托,违规违法进行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甚至虚假鉴定。

  (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司法部、省委省政府、上级领导机关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压实党委(党组)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队伍纪律作风形象不佳的;没有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上级单位部门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下级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七)监狱戒毒所其他长期未能有效解决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监狱戒毒所大宗物资采购未按规定办理,存在腐败风险;生产项目引进、退出机制不健全,生产收益低;特岗犯选任不规范不严格,占比偏高;罪犯之间存在买卖劳动指标;干警直接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作责任心不强。

  二、受理群众反映问题和线索举报方式

  为确保专项整治效果,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并如实反映、积极提供违法违纪问题线索。

     (一)海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七指导组电话:0898—65785079,邮政信箱:海南省海口市A080号,电子邮箱:jiansuo2021@163.com

  (二)海南省司法厅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898-65929939,电子邮箱:HNsftjzb2021@163.com,来信来访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338号省司法厅办公楼1006室。

  受理时间为每天8:00—20:00,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2021年4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justice.hainan.gov.cn/xxgk/0400/202104/t20210420_29667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