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街拦车要钱,是抢劫还是滋事

时间:2021-04-12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案情

  2020年5月,李某酒后在某繁华路段中央随机拦停张某驾驶的黑色轿车,用手拍打引擎盖,要求司机摇下车窗,趁机将头和胳膊伸进车里,索取香烟及车内现金。张某不允,李某遂谎称自己是吸毒人员且身上有刀,迫使张某交出香烟及15元现金。后张某报警,公安机关在案发路段将李某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经调查了解到,李某当街拦车的目的是为了要钱吃饭,其当时并未吸食毒品,系单纯醉酒;身上也没有携带刀具等物品;在张某之前,李某已拦截两辆车,但并未要到现金,只取得香烟两包。

  观点

  李某拦车索取财物的行为涉嫌何种犯罪,产生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取得财物,且达三次之多,应当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犯罪。

  观点二:李某索取的财物数额较小,实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强拿硬要,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

  评析

  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抢劫犯罪,理由如下:

  首先,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而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在暴力程度强度上要比抢劫罪的暴力方法轻。本案中,李某自称是吸毒人员,并以刀具威胁被害人。实际上,其只是口头威胁,且当时车辆处于繁华路段中央,李某在车下,而司机在车上,司机的人身安全并未遭受直接危害。

  其次,本案中,李某前两次拦车,以及后来拦张某的车,意图是要烟抽,在这个过程中,其看到驾驶室打开的储物盒内有15元现金,就连带威胁和欺骗要走了。还应当注意到,当张某拿出手机想要报警时,李某并未离开现场,但他只是让张某把手机收回去,并未强行将价值更高的手机据为己有。鉴于李某没有犯罪前科,且作案时处于醉酒状态,其寻求刺激、无事生非的主观意图更为明显。

  最后,抢劫罪绝大多数抢劫行为都发生在偏僻、人稀车少的地方,以便于作案及之后逃离现场。但本案中,李某选择的不仅是上班高峰的交通要道,而且距离最近的派出所仅50米,并且李某取财后并没有立即离开,而是继续随机拦截车辆,极大地扰乱了该路段正常的交通秩序,最终被民警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表现。需要注意的是,醉酒后失去自控能力不是免除刑事或行政处罚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鉴于李某强拿硬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小,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处理,但他仍需要接受行政处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韩雅洁王昭)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30/202104/08/97242_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