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给男友送汽车送名表 “豪礼”能要回吗?

时间:2021-03-30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事件介绍

  3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段庭审视频。视频中,原告女子称自己与男友相处6个月,同居2个月,送给对方卡地亚蓝气球手表、雪佛兰科迈罗(大黄蜂)汽车等共计价值40万元的礼物。

  法官问她,男方是否有送给她什么礼物时,女子表示,其间对方并未给自己买过任何东西。两人同居以来,男友开始借口不回家,双方分手后,女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归还礼物。

  当问及男方为何会收女方这么贵重的礼物时,其委托代理人表示,男方也经常送女方礼物,所以就收了。但至于送了什么礼物给女方,代理人却并不知情。

  庭审中,法官对女子展开“妈妈式”提问:“刚建立恋爱关系就同居?”“送别人这么多东西,你父母不管你吗?”“40万元都够交一套房子首付了。”

  当得知女子送了被告价值一套房子首付的礼物而男方却并未赠送任何礼物回报后,女法官都开始替女子心疼了,她告诉女子:“无论是给还是送,你要倒贴到啥程度?”这语气像极了妈妈的口吻。

  最终,经过法官调解,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手表折价款23万元。网友称赞这个女法官真是太可爱了。

  律师说法

  热恋期间,不少人喜欢用送“豪礼”的方式表达爱意,当恋爱结束,这些为表达爱意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到底能不能要回来呢?

  这需要区分给付财物的性质,分别处理。

  如给付的财物属于婚约财产,即传统习俗上的彩礼,婚约解除后应当返还。

  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当返还。

  如果是赠予,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赠予财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4.恋爱或订婚一方送给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财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当然,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不返还。

  本案中,原告女子向男友赠送卡地亚蓝气球手表、雪佛兰科迈罗(大黄蜂)汽车等共计价值40万元的财物,属于大额财产,符合以结婚为目的赠予行为,条件未成熟,可以要求返还。

  (王浩公)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30/202103/24/97023_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