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伤人,该由谁买单?

时间:2021-03-29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遗弃、逃逸动物伤人,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已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一般情况下,经饲养人驯养,宠物能与人保持和谐相处的状态。但动物难免会有一些攻击性,动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按常理,动物伤人引发的纠纷中,受害人可以找动物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流浪动物伤人,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典型案例

  对此,民法典在侵权义务编第九章对相关责任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案例一:某日,外卖小哥李某骑车送餐途中,一只大黑狗突然蹿出,与李某的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倒地受伤。经多方了解,李某得知与其相撞的黑狗是黄某家的,便找到黄某要求赔偿,但黄某辩称这事和他没关系,因为该狗是他曾经喂养的,但自从半年前他和妻子搬家后狗就跑丢了,狗现在的情况他并不清楚,所以不应由他进行赔偿。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案例二:去年,董某在街上捡到一只流浪狗,便牵着狗去打牌。由于棋牌室在二楼,董某便将狗交给楼下便利店老板王某帮忙照看。打牌期间,王某到二楼告知董某自己有事外出,将狗拴在街边一棵树上。后来,小学生刘某放学路过时被狗咬伤面部。刘某父母将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董某则认为自己不是小狗的所有人,本案与己无关,拒绝赔偿。

  法官说法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韩森寨法庭副庭长耿垒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情形并不是个例。近年来,流浪动物已成为城市管理的一大安全隐患,民法典及时回应社会需求,特意对遗弃、逃逸动物在脱离控制和管理期间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强化饲养人及管理人的责任。”耿垒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来说,有3种情况:一是被遗弃的流浪狗伤人,原主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案例一中黄某作为黑狗的饲养人,要对刘某的损害进行赔偿;二是没有饲养人的流浪狗伤人,管理人应当担责,就像案例二中,董某捡到流浪狗并将其牵至棋牌室楼下的行为,对流浪狗构成了实际控制管理,所以应当以管理者身份对流浪狗咬伤刘某的行为负责;三是流浪狗在小区内伤人,可视为物业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要求相关负责人承担一定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此规定以责任承担来警醒作为能控制和管束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负责,谨防动物脱离自己的实际控制,更不要轻易遗弃饲养的动物。”耿垒特意提醒,一些长期投喂流浪动物的爱心人士要注意,可能会因长期投喂行为而与流浪动物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进而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大家遇到流浪的小动物后,应尽量将它们送往小动物收容机构或者进行合法收养,不要出于爱心随意投喂,避免自己因此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耿垒指出,民法典对饲养宠物的相关责任是很全面的,除了上述条款,民法典明确饲养动物致人损伤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举例讲,如果小偷翻墙入户偷东西,被看家护院的狗给咬伤了,那么因为该小偷自身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狗主人是不承担责任的。再比如,有人不顾警示,故意惊吓刺激、恶意挑逗他人饲养的宠物,被宠物咬伤,主人也是可以不进行赔偿的。此外,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就要求大家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出门遛狗时,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如果饲养危险动物,承担的是绝对责任。”耿垒说,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可能会饲养藏獒等烈性犬或者蛇、鳄鱼等危险动物作为宠物,这对周围人的人身健康是存在威胁的,因此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最为严厉的责任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危险动物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一律承担全部责任,没有免责事由。

  耿垒表示,饲养宠物一定要恪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别人生活,更不要随意遗弃宠物,莫让陪伴变成赔偿。不养宠物的人,也要善待身边的动物,不要随意惹逗,以免造成悲剧。同时,公共空间的管理者应当增强对区域内饲养宠物和流浪动物的管理,防止扰民以至伤人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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