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布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1-03-29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自2020年10月起,我省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精心组织,严密部署,严厉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案件。截至目前,全省查办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案件490件,查扣违法食品1.84吨,罚没金额198.9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4件。

  为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3月24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以下几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16日,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生产的“辣白菜”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25日共生产规格为248克/袋的“辣白菜”600袋,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未收到消费者退回的不合格产品。涉案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配料人员未按规定添加食品添加剂。2020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核,对2020年11月18日生产的规格为248克/袋的“辣白菜”进行了检验,产品合格。

  【以案说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于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二:海城市某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2020年5月25日,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海城市某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当事人生产的一款南果梨坨(果脯)包装上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包装上标注“富含锌、铁、钾、钙、粗蛋白、粗纤维、粗脂肪、赖氨酸、可溶性糖”“具有引诱食欲、醒脑、顺气、生津之功效,素有梨中之王美称,健脾开胃、润喉清肺、有保肝护肾之功效”等内容,含有虚假内容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产品共400袋,已售出380袋。当事人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未收到消费者退回的不合格产品,对剩余不符合规定的包装袋进行了销毁。

  【以案说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20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三:抚顺市新抚区某干调批发行涂改食品生产日期案

  2020年9月11日,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抚顺市新抚区某干调批发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行工作人员正在涂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当场查扣了违法食品。截至检查时,当事人涂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还未进行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以案说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四:锦州市松山新区某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0年12月9日,锦州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松山新区某批发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8日从个人手中购入标注“牛栏山”商标字样的白酒共1260瓶用于销售,货值金额12360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供货商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进货票据。截至检查时,已销售涉案白酒5瓶。经“牛栏山”商标持有者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产品真伪鉴别人鉴别,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牌白酒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以案说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锦州市松山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1255瓶,并处罚款41260元。

  案例五:彰武县某早餐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油条案

  2020年11月,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彰武县某早餐部现场制售的油条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早餐部制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标准指标≤100,实测值78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以案说法】当事人的行为因涉嫌违法犯罪,今年2月26日,阜新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六:凌源市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25日,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凌源市某食品厂于2020年10月9日生产的本色山楂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30日,凌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产品共20箱,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未收到消费者退回的不合格产品。涉案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切割过程中使用了苯甲酸钠。

  

  【以案说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凌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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