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差千里!
有读者在“秦观天下”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去年8月,我为了给女儿举办婚礼,在我们老家镇上的酒楼预订了15桌婚宴,预订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当时按照订餐要求,我预交了5000元,和酒楼说好剩下的钱在最终结算时支付。后来因疫情影响,婚礼无法按期举行,我就和酒楼协商取消婚宴的预订,要求酒楼把5000元退还给我。但是酒楼表示我交的5000元是‘定金’,而不是‘订金’,不同意退款。我想咨询一下,我交的5000元是‘定金’吗?在法律上,‘定金’和‘订金’到底有啥区别?”
就读者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引镇人民法庭副庭长李翌平。
“上述案例中,酒楼没有书面明确载明预交的押金属于定金,因此杨先生预交的5000元只是通常意义上的订金,可以要求返还。但在返还时,还应酌情考量酒楼因此遭受的损失情况。”李翌平解释,订金和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效果存在很大差异,一般来说订金能退,但是定金不能退。
李翌平说,像上述案例一样,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预订餐厅、酒店,或是买车买房等时,会先交纳押金、诚意金等,这些可以统称为订金。订金实际上相当于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是指买卖双方签合同后,买方预先付一部分钱给卖方,当产品交付后,买方再把剩下的钱付给卖方,从而完成整个交易。所以,如果交易成功,订金就充当货款,而当交易失败时,买方是可以要求返还交付的订金的。
但是,定金不同,其具有担保功能。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得以顺利履行,会签订具有担保性质的定金合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若合同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则定金会被收回或者抵作价款,但合同没有按期履行,则按照定金罚则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可知,交纳定金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一是合同按照约定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二是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三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则其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另外,由于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签订前需慎重表达交易意愿。依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
李翌平提示,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所以,大家要增强法律意识,在明确知晓法律后果的基础上,理智考虑行为后果再做出选择,审慎使用“定金”表述。消费者在参加日常消费活动签订消费合同时,一定要弄清自己提前所交款项的性质、用途等,最好以书面形式约定清楚预付款属于订金还是定金,同时保留好收据、发票、书面协议等凭证,以便在权益受损时及时维权。但是,如果双方签订了定金合同,就要积极履行各自义务,促使合同顺利履行,避免因定金罚则而遭受损失。此外,消费者在预订大型餐饮服务时,应该提前做好预判,尽量不要随意取消预订,如果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得不违约时,应当尽早告知对方,积极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因合同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必要时还应给予损失方适当补偿。
(记者陶玉琼)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30/202103/19/96963_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