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声音 关注生态环境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游劝荣:设立长江生态法院,守护好母亲河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认为,目前,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不顺,影响了长江保护的整体效果,突出表现在:跨行政区域审理机制尚不健全,地方各级法院以行政区划为审理地域界限,难以顾及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完整性,难以有效全面地实现对流域内的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进行整体保护;司法地方化不利于全流域保护,地方各级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基本保持一致,在涉长江生态保护审判领域,会遇到涉及执行国家环保战略和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利益交错乃至冲突的关系处理问题,而司法地方化极可能形成地方保护;流域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困难,近年来,长江流域环境纠纷案件数呈明显上升趋势,流域有关环境利益纠纷涉及面广,既需要加强环境执法,也需要建立有效的司法服务衔接机制,而目前长江流域专门、统一联动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国家层面尚未制订统一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与行政联动协调制度;裁判标准尺度不统一,实践中对于涉及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流域内各省份法院之间还存在类案不同判、裁判标准尺度不统一的情况。
他建议,长江流域的上、中、下游应作为一个整体环境要素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尤其是以水的流域性为基础的涉水相关环境资源案件应当交由统一的专门机构予以审理裁决。而设立长江生态法院,集中统一行使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权,有助于理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管理与保护体制,可以避免因行政区划分割而无法有效且全面地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过去实践中,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切香肠”、各自为政的情况,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案件“争着管”或“不愿管”等现象,都将随着长江生态法院的设立而消失。
据人民日报
关注未成年人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对被性侵未成年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关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权利救济的建议》。
方燕说,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先行纳入精神损害赔偿或将成为未来的改革方向。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国家和政府还应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提供必要的援助与支持,尤其在学习安置等方面。方燕认为,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无论是基于人道主义考量还是基于对犯罪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打击与预防,都应依法予以保障。她建议,突出物质赔偿与精神损害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未成年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突破,未来由最高法通过指导性案例或者批复、答复的形式加以明确。对那些经专家诊断,遭受精神重创,需要进行心理康复治疗的受害人,应当认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方燕认为,实践中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结合犯罪事实及其损害情况、犯罪嫌疑人的经济条件,以及心理康复治疗费用等,规定最低精神损害赔偿额,最大限度弥补被害人。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作为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处理程序的前置程序予以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赔偿是否到位,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个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据央广网
关注个人信息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加快构建人脸识别技术数据监管体系
“人脸识别技术及数据库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管理不好会带来隐患,目前亟须通过立法解决相应问题。”皮剑龙认为。为此,他提出如下三条建议。一是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关人脸识别数据管理的专门法律。我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人脸识别数据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立法与规制。建议中央层面尽快启动关于人脸识别数据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工作,对人脸识别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加工等方面进行规范,对公民进行人脸识别除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外,还应遵循事前申请原则、数据监管原则、数据保密原则等。地方政府制定关于人脸识别数据管理的地方法规,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规章和办法,对人脸识别技术数据安全进行规制和保障。二是强化行政监管机制。针对商业行为与公权力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对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管理方面的挑战,通过立法的方式设立专门的行政与监督机构或者赋权给相关部门进行管理为当务之急。建议在我国建立专门性的个人信息保护系统,自上而下形成一条从中央到地方相关政府机关的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依照现有行政系统各种类别部门的职能划分各个部门。三是完善行业自律监督机制。推动人脸识别技术的个人数据保护,需要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行业的自律监督机制。通过确定在哪些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人脸信息的采集,人脸信息储存的技术手段以及根据专门立法确定的储存期限,公民知情权、同意权的实施方式等内容,使行业自律机制成为简明有效合法的自我监督管理手段。
原文链接:http://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10310/23973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