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烈人格权受多部法律保护

时间:2021-03-09 来源:新疆平安网 作者:佚名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造谣生事,情不可恕,法不可容!英烈人格权受到英雄烈士保护法、刑法、民法等多部法律保护。

  据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2月21日消息,2月20日,有群众向北京市公安机关举报,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多条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引发群内成员强烈不满。对此,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天21时许,将网民陈某强(男,28岁)查获,该网民对为发泄个人情绪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网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卫国戍边英雄们的事迹发布后立刻成为全网讨论的热点,在一片致敬声中标新立异的陈某强,无论其动机如何,如此“蹭热点”“博眼球”的方式显然触碰了全国人民的底线。

  近年来,我国法律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保护愈加重视。2018年5月1日实施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侮辱英雄烈士的案件一般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2020年12月26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修正案将于2021年3月1日施行,届时,对英烈人格权的保护将更加明晰。

  除刑法之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也有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条是对逝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特别强调了对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可以看出,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已经涉及国家和民族优秀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护范畴。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6年发布的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英雄人物人格利益系列案件的典型案例明确指出,英雄人物的精神价值已经内化为民族精神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应当予以保护。

  事实证明,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造谣生事,情不可恕,法不可容!


原文链接:http://www.xjpeace.cn/content/2021-03/04/content_275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