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朗读者

时间:2021-03-09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所有的工具类书籍里,我最喜欢这种单行本:精准、便携。这本检察出版社刊发的《民法典》,是单位发的。我有个癖好,在扉页和侧面赶紧写上我的名字,同事们经常会“借书”,一借不复返,是常有的事儿。

  单位成立新媒体工作室以来,我们五六个同事从土的掉渣渣,到洋的冒泡泡,搞原创,学大家,拍视频,秒转发,蹭热度,一路走来,一路学起来,这不,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我们开创了【法言法语】栏目,读《民法典》,我是最后一个朗读者。

  不知不觉间,一千多个法条被我们一一朗读,谁读谁知道,民法典是多么的有趣且有用。

  举个栗子,前几天有朋友询问,他家孩子上小学,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对抗运动,结果一方受伤,要求他们这方赔偿。朋友带着孩子去医院探望,去家中慰问,对方不依不饶,欲将其诉诸法院。

  我是栏目的最后一个朗读者,为了完美收官,也是提前熟悉了法条,朋友说的这个问题不就是《民法典》中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吗?

  在学校小伙伴们一起玩,过程中受伤了,其他的参与者均没有过失或者过错,他们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案是:不需要。《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

  也就是说,参加对抗性比较强的文体活动容易受伤,只要对方是不存在重大的违规行为和主观的伤害故意,即使给对方造成了伤害,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推荐单位的公众号过去,特别推荐了【法言法语】栏目,朋友高兴地说,嗯嗯,这个检察官带你读《民法典》,太实用了。

  予人玫瑰,手有余香。

  在工作的过程中,自己学习了不说,还帮到身边的朋友,心里美滋滋的。

  谁说读书无聊呢?我看读书有趣且有益呢。

  (作者: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王晓宏 编辑:王瑾)


原文链接:http://www.sn.jcy.gov.cn/jcwh/jcwy/202102/t20210207_2115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