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积极稳妥探索案件范围发挥公益诉讼效能

时间:2021-03-09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痛点难点和热点,就是我们的发力点

  安徽:积极稳妥探索案件范围发挥公益诉讼效能

  

  针对辖区内外来入侵物种“加拿大一枝黄花”对当地生物多样性安全和农林业生产带来威胁的问题,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开展整治。图为办案检察官到现场查看整治情况。通讯员马云东摄

  日前,在法官的核实确认下,安徽省舒城县居民孔某、贾某将曾经非法收集的存放在电脑和手机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一空。一起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就此圆满办结。

  孔某曾于2017年至2019年间通过购买或与他人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得舒城县14个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并将其中的4.5万余条信息卖给了本地的多家建材、装饰公司,获利6000余元。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发现,舒城县某房地产公司置业顾问贾某,非法获取所在公司5795条业主信息,以6000元的价格将这些信息出售给瓷砖经营户吕某。

  “孔某、贾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隐私权,易引发犯罪,已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舒城县检察院检察长梁俊东表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但个人信息安全不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公益诉讼领域之内,属于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公共利益不能等。”舒城县检察院决定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一审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孔某、贾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令孔某、贾某立即销毁所存的全部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目前,我国已生效法律明确授权的公益诉讼领域只包括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法定领域之外,还有许多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个人维权难度较大的侵害公共利益行为。”安徽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赵杰说,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安徽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等”外领域探索,一年来共办理“等”外领域案件1323件,占全部公益诉讼案件数的21.66%,其中民事公益诉讼108件,行政公益诉讼1215件,涉及公共卫生、国防军事、扶贫、公民个人信息、文物和文化遗产等领域。

  “稳妥”定范围确保不“越位”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许多居民小区存在业主私拉电线给电瓶车充电,占用阻塞消防通道等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

  宣州区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他们切实充分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收到检察建议后,某街道办事处仍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辖区内“飞线充电”、阻塞消防通道等乱象没有改变。面对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宣州区检察院依法对该街道办事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日前,宣州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该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辖区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履行监管职责。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方面的痛点、难点和热点,就是公益诉讼发挥作用的重点领域,也是拓展公益诉讼的范围发力方向。”宣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宋从文表示,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关系到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关系每个人的“关键小事”。该院把办理公共安全领域案件,作为探索“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要抓手,于2019年10月开始在全市部署开展“保障公共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决定在消防安全、电梯安全、燃气安全、加油站安全、游乐设施安全等公共安全领域开展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共办理涉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74件。“通过该活动较好地督促了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有力推动了构建和谐、安全、有序的小区住宅环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宋从文说。

  “在探索‘等’外公益诉讼时,既要积极推进,也要坚持‘稳妥’原则,准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不能随意外延,更不能把个人利益或部分群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混同起来。”赵杰说。如何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才能确保不“越位”?2020年11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其中第二条明确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在办好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要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这为安徽省检察机关开展“等”外公益诉讼探索提供了遵循。

  用好“诉”手段形成“治”合力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诉”只是手段,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监督依法行政。

  津浦铁路安徽固镇火车站站房旧址属于省级保护文物。2020年6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发现,该火车站站房旧址文物保护管理措施不完备、文物破败受损,保护范围内有违章建筑、荒草和凌乱垃圾,并有无关人员在此居住生活,在站房内饲养家禽家犬,给文物保护带来不小的安全隐患。

  对此,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与固镇县检察院共同向固镇县文化和旅游局、固镇县城关镇政府等单位和部门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及时迁出居住人员和饲养动物,修葺文物整治周边环境,彻底消除文物安全隐患,并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落实文物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文物的真实完整。

  收到检察建议后,两单位高度重视,固镇县文化和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当场表示,“检察建议指出了问题,帮助我们改进工作,我们诚恳接受,后期我们将积极行动,共同发力抓好工作整改落实。”随后,两单位迅速开展综合整治,对文物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动员居住人员及其饲养的家禽从文物保护区域搬离,并投入建设资金1670余万元,把津浦铁路固镇县站房旧址打造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旅游基地和津浦铁路文化展示基地。

  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表示,该省检察机关在提起“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时,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把提起诉讼作为最后手段。在诉前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其停止违法行为或督促履职,对于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依然没有及时整改,或没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才提起公益诉讼。此外,安徽省检察机关还在工作中注重与被监督对象建立良性关系,凝聚工作共识,在办案中注重促进、支持依法行政,形成社会治理合力。

  既要办好一案,更要治理长远。

  在履职中,马鞍山市检察机关发现,该市市民对市区宠物犬只管理反响强烈,不文明养犬行为给市民工作、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马鞍山市检察院决定将该起案件作为“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在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积极履职、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推动马鞍山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2020年5月1日,《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李浩)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103/t20210304_51055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