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原粮储备生产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3-09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切实解决全区储备粮源对外依存度高、优质品率低的问题,守住守牢粮食产销平衡区粮食安全底线,现就做好自治区原粮储备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储备生产基地)建设工作,切实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我区粮食产销总体平衡,但小麦产不足需、优质稻谷供应不足等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储备粮源对外依存度高、口粮安全保障压力日益增大。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粮食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我区自然条件和粮油资源禀赋,促小麦、稳稻谷、保玉米,围绕高质量发展,建设储备生产基地,实现储备粮源由依靠区外购入向本地生产转变、由基础保障向安全保障转变、由保障粮食供给底线向满足优质粮食需求转变,推进我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再上新台阶。

  二、明确目标任务

  结合我区实际,“十四五”期间,在引黄灌区产粮大县,每年建设自治区储备小麦生产基地、优质储备稻谷生产基地各10万亩左右,逐步实现自产小麦储备占比达到70%以上、优质稻谷储备占比达到50%以上,储备品种结构持续优化,区域口粮安全和储备粮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狠抓重点工作

  (一)建设储备生产基地。自治区统筹储备生产基地建设,确定储备生产基地年度建设任务、收购粮食的品种和数量等。各市、县(区)结合实际制定储备生产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粮食生产主体申报条件,并动员组织粮食生产主体申报。粮食经营企业、产后服务中心、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种粮农民为储备生产基地粮食生产主体,要认真落实稳种植、提品质、增产量等任务。

  (二)加强建设管理。自治区统一开发储备生产基地信息管理系统,对储备生产基地建设实施信息化管理。各市、县(区)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和种植管理,实施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鼓励适度规模化经营、连片种植,实施统一种植品种、统一测土施肥、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机械收获“五统一”管理。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为粮食生产主体建档立卡,引导各类粮食生产主体和收购主体依法履约,诚信经营。

  (三)实施订单收购。自治区储备粮承储企业是粮食收储主体,根据储备粮轮换计划和各市、县(区)储备生产基地审核备案情况,与粮食生产主体签订粮食收购订单,按照以质论价方式收购当地当年生产的小麦、优质稻谷。收购的粮食为自治区储备粮,粮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认真履行粮食收购订单,确保不发生损害粮食生产主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落实激励政策。自治区对储备生产基地粮食生产主体种植的小麦、优质稻谷给予补助。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保险、信贷支持等多种支持政策,确保储备生产基地划得定、稳得住、种得下。要加强储备生产基地种植丰歉、市场波动风险防控,防止挫伤粮食生产主体积极性。

  (五)保障稳定玉米供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在储备生产基地推广麦套玉米、麦后玉米等多种种植模式,提升玉米产能,所产玉米由自治区储备粮承储企业优先收购。鼓励有实力的粮食龙头企业多点布局,跨区域建立稳定的区内外玉米生产基地,不断满足全区农业种植结构优化调整需要。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细化任务分工。建立自治区统筹,市、县(区)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筹优化种植结构,安排下达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计划。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落实储备粮收购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实施指引,组织开发储备生产基地信息管理系统。自治区财政厅统筹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资金,通过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予以补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及种植成本调查等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储备生产基地建设实施主体,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精准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储备生产基地各项任务落实见效。

  (二)强化社会宣传。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宣传推进储备生产基地建设和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意义,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多形式广泛宣传,强化舆论引导,提高政策知晓率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增强各类粮食生产主体社会荣誉感,自觉践行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三)健全考评机制。自治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按年度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储备生产基地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兑现奖惩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因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引发社会矛盾或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将严肃追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gat.nx.gov.cn/info/1664/360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