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网红烟花”岂能让消费者责任自负

时间:2021-03-02 来源:新疆平安网 作者:佚名

  

  2月16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表示目前在实体店面和网络平台销售的“钢丝棉烟花”,要全部下架并妥善处置。2月17日,据媒体调查发现,仍有个别商家在电商平台售卖“钢丝棉烟花”,而且在回应“钢丝棉烟花”是否安全的问题时,有网店客服认为消费者自己要多注意,否则后果自负。

  冷光烟花俗称“冷烟花”,属烟花爆竹产品,其喷口温度高达700至800℃;钢丝棉是易燃危险物品,燃烧时具有烟花效果,燃烧温度高达2000℃以上,极易引发火灾或造成人身伤害。正是因为“网红烟花”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所以安委会要求对冷光烟花及装有冷光烟花的“电子鞭炮”等,应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监管,严肃查处打击未经许可生产、运输、销售行为。作为商家,理当积极履行整改义务,而非依然私下销售,并要求消费者“责任自负”。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相应的,生产经营者则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也就是说,对于“网红烟花”,在允许流通的情况下,生产者、经营者必须在产品上作出明确说明和警示。一旦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生产者和经营者也应负有一定责任。而且,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值得说明的是,网店客服以口头方式所作出的提醒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藉此免除生产者、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消费者自行燃放“网红烟花”造成的损害,也不能豁免生产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哪怕是消费者因燃放不当造成的损害,也仅能减轻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而非全部免除责任。

  在监管部门已经明令该产品应下架的情况下,商家依然“顶风作案”,其主观过错非常明显,自然应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相关责任。此外,生产、销售“网红烟花”,不仅面临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易燃易爆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前述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由于燃放“网红烟花”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损害的,生产经营者不仅应赔偿损失,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因而,生产经营者理当积极履行整改义务,及时下架相关产品,确保其不再流通,以减少安全隐患,降低经营风险。如果商家依然唯利是图,拿消费者的权益不当回事,甚至以“责任自负”来推脱,最终只会得不偿失。监管部门和网络平台也应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尽快下架相关产品,不让“网红烟花”再招摇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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