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问:近日,我的朋友冯某所驾驶的公司的车发生碰撞,被丁某驾驶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到,导致原告的车辆失控,后撞到了旁边停放的车和行人,我的朋友冯某受伤,三辆车也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冯某和丁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丁某的挂车实际车主为李某杰,该车挂靠在一运输公司名下经营,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是丁某肇事时未取得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但是,车主李某杰说,合同里的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并未说明,请问保险公司还应该赔偿吗?
答:被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人保财险焦作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交强险保险限额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被告丁某伟肇事时未取得运输从业资格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人保财险焦作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未就保险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所心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如何判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呢?
1.保险公司应当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保险人仅需对该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对于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中不存在没有从业资格证禁止驾驶营运车辆的规定。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于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要求,但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提到的“禁止性规定”。
2.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形。实践中,保险人尽到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典型情形有:将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集中罗列,采用特殊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设置投保人声明栏,声明保险人已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以本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且设置投保人签名栏,让投保人签字或盖章;除投保人在保单上签字或盖章外,另行将保险条款和投保人声明印制在一起,其中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部分采用特殊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以区别于其他一般保险条款,投保人声明中的内容为投保人已经收到保险条款,保险人已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充分理解,让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等。
3.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形。在以下情形中不能证明保险人已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仅在投保单印制投保提示,提示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并提醒投保人注意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仅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的尾部设置投保人声明栏,让投保人签字或盖章;另行单独印制投保人声明,声明内容为投保人已经收到保险条款,保险人已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充分理解,让投保人签字或盖章;对于非自然人投保的,仅加盖单位公章,而没有投保人经办人员的手写签名等。( 王 波 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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