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好的和解协议,反悔后能解除吗?

时间:2021-03-02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问:2011年5月,宏峰公司与我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其中宏峰公司占股42%,我公司占股58%。2016年2月,因我公司缺乏资金,又不想减少占股,于是向宏峰公司借款3000万元,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年利率10.8%。如逾期未还,另签和解协议。借款到期后,我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时还款,宏峰公司于2017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我公司与宏峰公司达成和解,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公司以售房收入应分得款项清偿,同时以未售商品房应分得部分进行抵扣,如仍然不足,则由我公司继续清偿,还款时间以双方办理结算时间为准。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宏峰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回了起诉,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决定。但是2020年5月,宏峰公司又反悔了,认为《和解协议书》中约定的还款周期过长,想要解除《和解协议书》,请问宏峰公司可以这样做吗?

  答:

  你公司与宏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协议约定,你公司以售房收入应分得款项和未售商品房应分部分清偿借款,清偿时间以该项目办理结算为准,但双方尚未办理结算,因此,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尚未届满,你公司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宏峰公司不能请求解除和解协议。

  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对合同效力及解除条件作了明确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沿用了前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lszx/2021-01-28/438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