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者雇人网络炒作?这些案件判了!

时间:2021-03-02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宣判现场。

  刘某5月30日发布的微博截图。

  随着手机等移动终端的不断普及和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的广泛应用,网络已快速发展成为新兴的虚拟公共场所。当网络秩序出现混乱时,法律该如何发挥其纠错和保障秩序的作用?今年5月30日,广州一小学生家长在网络上发布其女儿遭老师体罚致吐血的虚假信息,并伪造血衣、雇人进行网络炒作,由此引发数亿网友围观的轩然大波。11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造谣者和炒作者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目前,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本案的判决,为公众网络活动的言行树立了行为规则、引领了社会风尚、净化了网络风气。

  微博热搜:

  教师体罚哮喘学生致其吐血

  今年5月30日凌晨1点54分和上午6点53分,微博网友“小岛里的大海”发布两条博文,称其患哮喘的六岁女儿被广州市白云区某学校的班主任体罚,长跑学校足球大操场十圈,致孩子呕吐、呼吸困难并吐血,晚间被送入医院抢救,并附上了带血的衣服、鞋子和就医等图片。该网友还爆料班主任索贿受贿6万元且对其进行了殴打和威胁。

  虐待体罚、索贿受贿、求助无门等吸引眼球的字眼,加上带血迹衣服的图片,人们的共情心理和正义感立即被点燃。这两条博文获得了大量的“转评赞”,一些微博大V也相继转发,该事件相关关键词很快登上微博热搜榜,瞬间引发舆论群情激奋,网络热度直线上升。据不完全统计,该话题在微博被网友阅读超过5亿次。许多网民在网络平台上表明立场,不仅辱骂涉事老师还公开质疑教育部门和警方,整个事件愈演愈烈,舆论几乎一边倒。

  当天12点31分,微信公众号“广州白云教育”发布《声明》,表示“接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联合公安等部门迅速介入,成立专项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调查。”人民日报、中国新闻网、环球时报、广州日报等权威媒体也开始跟进这一事件。但相关部门的首次回应,未能有效平息网络舆论的质疑和过激情绪,网络评论矛头仍直指“维权靠舆论”。

  舆论反转:

  家长造谣并炒作栽赃老师

  5月31日凌晨1点44分,广州白云警方通报关于网传广州市白云区一名教师涉嫌体罚学生一事,称警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经调查取证,发帖人刘某(微博名:小岛里的大海)承认其微博照片展示的衣服“血迹”实为化妆品和水,其女儿目前精神状态良好。据接诊刘某女儿的医院反映,就诊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均未提及哮喘病史和吐血的情况,刘某目前亦无法提供其女儿哮喘诊断的有关病历证明,与此同时,警方在调查中还发现了刘某涉嫌雇请人员进行网络炒作的相关证据。警方将继续配合教育部门对事件作进一步调查。

  广州白云警方的通报内容呈现了与刘某微博所述截然相反的事实,仅仅不到一天时间,网络舆论就形成了强烈反转。如此高节奏、反转快、历时短的反转事件,给舆论反应带来了极高的冲击性。网友们开始一边倒地对刘某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血衣、购买炒作消费网民同情心的恶劣行为表示强烈谴责,部分大V也开始反思事件爆料之初的一些疑点,舆论态度开始出现多元化的思考。

  6月1日,广州白云警方通报称:“关于刘某故意编造谎言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事,经警方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明刘某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通过注册微博、微信账号方式冒用其他家长身份恶意散布传播,并雇请人员进行网络炒作,从而达到迫使学校开除涉事老师、索要赔偿等目的。鉴于刘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目前警方已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刘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至此,这起刘某自编自导自演的网络“闹剧”终于得以平息,但法律对此类事件的思考才刚刚开始。

  以正视听:

  造谣炒作者寻衅滋事被判刑

  今年9月29日和11月20日,白云区法院分别对被告人马某、刘某寻衅滋事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刘某认为其女儿在学校受到体罚,先后在班级微信群、朋友圈及微信签名处发布诅咒、辱骂、威胁老师的言论及图片。

  今年3月28日,刘某通过新浪微博持续编造其女儿被老师体罚及被老师索要照顾费等虚假信息。同年5月30日,刘某发布微博称其女儿被班主任体罚致吐血,并上传伪造的带血的衣服、鞋子等照片。

  同时,为进行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刘某向马某支付760元购买“增粉”“点赞”及“转发”等服务,后马某将该业务转包给一非法网络平台,致该微博被转发140万余次,#广州一小学体罚哮喘儿童至吐血抢救#微博热搜被网友阅读5.4亿次,讨论19.6万次,引发网络及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犯罪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马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刘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马某和刘某均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一名母亲伪造血衣谎称女儿遭体罚致吐血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发布,还通过购买“增粉”“点赞”及“转发”等服务提高网络关注度,进而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此种言行已然超过了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必然要承担相应后果、付出法律的代价。

  身处“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也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和映照,法治则是网络空间健康发展的秩序保障。作为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才符合人民利益。本案秉持着以人为本的裁判理念,执守生活中的常情、常理、常识,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对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行为,树立文明交往风尚、构建良好网络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充分表达了法院运用法治手段,推动营造风清气正、诚实守信的网络空间环境,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心,是弘扬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的具体体现。

  ■规则阐释

  网络之域并非法外之地

  互联网时代下,随着网络传播的快速发展和网民人数的迅速增加,各类型的社交网络平台把分散在各地的人民群众及复杂多样的社会环境串联成了一个全新的网络世界,网络空间的舆论生态、媒体格局及传播方式都与现实社会有所不同。一个明显的现象是,舆论表达方式趋于碎片化、信息化,舆论传播快速化,每个人都可以随时阅读和随手转评,这都可能是在为正义发声或是为火灾“添柴”。

  网络言论是自由的,但却不应该是随意的。自由从来都不是没有边界,法律保护合法的言论自由,但不保护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侮辱、诽谤等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在网络空间亦然。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背景下,借助网络舆论的力量表达合理诉求,本身没有问题,但是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不煽动舆论、不夸大其词、不泄露隐私的底线。理性的围观和发声,是对社会不公的矫正。真正需要警惕的,是那些枉顾事实真相,枉顾道德与法律界限,公然越过红线的“网络噪音”。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在法治社会体系下,任何人的自由都应是有界限的。

  一直以来,儿童被体罚、被霸凌都是广受关注的社会话题,一些家长遇到不公或冤屈,通过网络求助也是互联网时代常见的做法。但是,网络求助也应遵循基本的规则和底线,应确保事实的真实准确,不能为达成一己之私,就恶意编造、夸大事实,甚至是雇请人员进行网络炒作,误导公众认知。

  本案中,家长刘某不仅通过微博发布虚假的信息,还雇请马某进行网络炒作,致该条微博被大量转发,微博热搜更是被数亿网友阅读,严重扰乱公共社会秩序,因此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在刘某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的情况下,学校和老师出于对刘某成长经历的同情,考虑到孩子需要母亲的照顾,对刘某表示了谅解,希望刘某往后能遵纪守法,陪伴孩子幸福成长,因此法院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学校和老师也通过实际行动,向社会、家长、学生诠释了何为以身示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权,但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自由应是在法律框架之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的一言一行都应严守法律红线,规范行使权利。对于未经核实的消息,要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静待权威媒体或官方发布消息,共同营造一个清朗和谐的网络空间。

  ■专家点评

  用法治规范网络秩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施鹏鹏

  当下,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每个人均可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发布、传播信息,自由表达意见。但虚拟网络是现实社会的延伸,表达自由并非完全没有边界。网络空间也是公共场所,在网络上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的,同样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刘某因其在微博持续编造其女儿遭受老师体罚致吐血的信息,并花钱雇佣马某扩大散布,引发网络及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马某因明知刘某花钱让其散布的信息系虚假伪造,仍然协助刘某散布,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结果既打击了制造谣言的造谣者,同样严惩了散播谣言的“网络推手”,打击惩治违法者只是手段,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和扩大守法者的自由。本案判决符合法律精神,有助于实现净化网络环境、规范网络秩序。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pfxt/429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