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向社会公开选聘司法鉴定专家的公告

时间:2021-03-02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为了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评审中的作用,根据《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部有关规定,自治区司法厅决定组建内蒙古自治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专家库,在自治区区域内选聘相关行业专业人士。具体公告如下:

  一、选聘时间

  2021年2月20日—2021年3月20日

  二、选聘对象

  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专家。

  三、选聘条件

  (一)共性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熟悉司法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司法鉴定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

  4、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二)专业条件

  1、担任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条件:

  (1)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专家:具有法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法医病理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

  (2)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专家:具有法医学/临床学等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法医临床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

  (3)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具有法医学、临床医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法医精神病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

  (4)法医物证司法鉴定专家:具有法医学或者生物科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法医物证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

  (5)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专家:具有化学、药学、法医学(毒物方向)、临床检验学或卫生检验学之一的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法医毒物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

  2、担任物证类司法鉴定专家条件

  (1)文书司法鉴定专家:

  具有文书鉴定相关专业学历,取得相关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

  (2)痕迹司法鉴定专家:

  具有痕迹鉴定等相关学历,取得相关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

  (3)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司法鉴定专家:

  具有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相关学历,取得相关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

  (4)微量物证司法鉴定专家

  具有微量物证鉴定专业相关学历,取得相关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

  3、担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专家条件:

  (1)录音司法鉴定专家

  具有录音鉴定专业相关学历,取得相关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

  (2)图像司法鉴定专家

  具有图像鉴定相关专业学历,取得相关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

  (3)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专家

  具有电子数据鉴定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关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

  四、选聘方式

  选聘上述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专家,按照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资格审查并公示的方式进行。

  个人自荐的,申请人可自行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网站下载《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专家个人申请表》,按照填表说明逐项如实填写;单位推荐的,由该单位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网站下载《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专家单位推荐表》,按照填表说明逐项如实填写。申请人和推荐单位应于2021年3月20日前,将申请表(或推荐表)和资质材料一并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聘任条件的人选信息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决定聘任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司法鉴定专家,并发放聘任证书

  上述资质材料是指从事本行业工作所必须的证书、证件,能够反映从业年限的文件材料,以及能够证明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文件材料;国家未统一颁发证书、证件的,提供能够证明具备从事该工作资质条件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信息

  1.联系人:李震平

  2.联系电话:

  0471—5301421

  13947123537

  3.电子邮箱:

  nmgsfks@sina.com

  4.联系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南路15号,邮政编码:010010)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2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sfdt/sfxz/2021-02-23/442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