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实施盗窃被判刑罚
时间:2021-03-02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于近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分别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一建材城附近饭店、停车场等地,以给被害人张某、齐某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通过手机转账等形式从被害人张某 (60611元)和齐某(169499元)信用卡和储蓄卡中窃取人民币23011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301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使用手机盗窃他人信用卡、储蓄卡、支付宝a pp内人民币共计2301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同时被告人王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不思悔改,又犯新罪,系累犯,且系盗窃再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该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陈海青)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sfdt/jc/2021-01-06/43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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