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区法院首次强制变卖被执行人股票

时间:2021-03-02 来源:宁夏长安网 作者:佚名

  “成功强制变卖被执行人股票,彰显法律尊严,这在金凤区法院执行工作中尚属首次。”日前,银川市金凤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杨天成向记者介绍了一起涉恶案件的财产执行过程。

  2020年6月,银川市金凤区法院对被告人李鹏飞诈骗罪一案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鹏飞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2万余元。李鹏飞提起上诉,银川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属涉恶案件,案件二审判决生效后,金凤区法院执行局按照“六必查”的要求通过线上、线下、实地调查等方式,穷尽一切措施轮番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实其名下除存款3500余元以外,还持有某上司公司股票1300股,遂依法将上述存款划拨、股票冻结。

  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财产,对金凤区法院执行法官来说还是第一次。该院执行局副局长杨天成及执行法官张修镇、敬宇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开始探索对股票的执行措施,通过法信平台多方查询相关案例后草拟了法律文书,掌握了证券资产处置流程,探讨、推敲具体事项的落实情况,做好了充分的前期准备。

  今年1月18日,张修镇、敬宇及书记员前往上海,来到了李鹏飞所持股票的开户网点,向其送达协助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过连续3天不懈努力和该开户网点的大力配合,最终将股票变卖,所获1.2万余元案款全部汇至法院执行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的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金凤区法院会及时推广本次执行工作经验,确保应执尽执,最大程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杨天成说。

  宁夏法治报首席记者 张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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