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赞!我省社区矫正对象挽救2生命获减刑

时间:2021-03-02 来源:云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

  

  【情况危急:两妇女落水被冲10多米】

  2019年7月1日,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正值雨季。12时许,景谷县芒盖河与猛通大河交界处有两名妇女不幸落水,水流湍急,自救未果,转眼已被冲出去10多米远。“救命!救命!”撕心裂肺的叫喊声渐行渐远。顷刻间,眼看两条鲜活的生命即将被汹涌的河水无情夺走……

  

  【奋不顾身:一男子跳河游70米施救】

  生死攸关之际,一名男子驾车送货到凤山的返程途中恰好路过,看到在河中拼命挣扎的两名落水者,未加思索,顾不上脱衣鞋便纵身跳入河中救人,经与湍急河水的殊死搏斗,终于在距落水点下游约70米处将两名落水妇女挽住,拼尽全力往岸上拖。两条垂危的生命成功得救了……

  

  【隐姓埋名:救人男子成功施救后离开】

  驾车男子将落水者成功救上岸后,经稍事休息发现两名落水妇女身体状况已无大碍,耐心安抚感觉两名落水妇女情绪稳定后,没有留下任何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便驾车走了。两名落水妇女回过神后想答谢,才发现救命恩人已悄然离去。

  

  【追踪溯源:施救男子为社区矫正对象】

  后来几经追寻,得知施救男子是周某某,普洱市景谷县个体经营户,因犯罪于2018年被景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由普洱市景谷县司法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救赎有方:浪子回头金不换有据可查】

  据普洱市司法局证实,在景谷县司法局的教育矫治下,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服管服教,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各项规定,积极接受社会化改造、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踊跃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公益服务活动,社区矫正效果明显。

  【公平正义:司法机关诠释法律温热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7月16日上午,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周某某见义勇为的减刑案件,认为周某某在社区缓刑考验期间内,能够积极改造,其因不顾个人安危奋勇援救2名落水人员的见义勇为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条件,依法核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六个月。

  【大爱无疆:全社会呼吁见义勇为行为】

  据云南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处了解,周某某见义勇为的减刑案件尚属《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后我省首个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被减刑的案例。因其救人事迹,2020年1月,周某某被授予“云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缺席;洪水无情人有情、人间自有真情在。全社会强烈呼吁更多的见义勇为行为。为见义勇为点赞!


原文链接:http://www.zfw.yn.gov.cn/jyyww/202007/t20200724_101827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