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转账需理性,谨防“情短债长”

时间:2021-03-02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热恋的时候,承诺相守终生,于是不分你我、慷慨解囊;分手突如其来,昔日恋人反目,249页的证据册理不清恩怨。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成某状告昔日恋人石某,追讨恋爱期间的借款。

  2016年1月,成某与石某相识,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同普通的小情侣一样,双方不分你我,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后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分手。“你把咱俩的账算一下,看我需要给你还多少钱?这钱我慢慢还给你,咱们就到这儿吧,以后没有任何关系了。”2019年4月4日,石某的这条微信宣告双方恋爱关系终结。

  一段恋爱关系可以用一两句话结束,但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却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的。分手后,双方对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项性质产生分歧,协商未果之下,成某将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打印装订成一本249页的证据册,将昔日恋人告上法庭。

  未央区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反复核对证据,确认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时存在借贷关系。经审理查明,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62万余元,被告向原告转账19万余元,因双方均存在给对方转账用于共同生活消费的情况,故进行核算和抵扣。关于剩余差额,成某称其中有29万元的款项系借给石某做红酒生意的借款,石某出具成某手写的账单,证明这笔款项属于出资而不属于借款,因证据完整,法院认定为共同出资。之外款项,法官对证据进行酌定后,依法判决石某支付成某14万余元。

  成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29万元的手写账单是应石某父亲要求而写的,并就借款用途等作了说明,还提交了通话录音光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原告所称缺乏证据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证实为由,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恋爱时,情侣之间常会转账、发红包表达爱意,且因信任或碍于面子,不会将转款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也不会让对方出具借条。但是,涉及大额资金的转账一定要分清是赠与还是借款,并保留相关证据,谨防相爱不成反生怨。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审判实务中,恋人之间有相互借款行为的,考虑到借款交付时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转账事实若不足以证明双方对涉案款项达成了借款合意,也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的经济往来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的,不会被法院所认可。

  一张借条,并不会斩断一段稳固的感情;一纸凭证,也阻断不了恩爱的情人。因此,恋人之间的转款若没有赠与的意思,又怕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签署借据破坏双方感情,就应该在转款时表达明确,并留存证据。如果分手后不仅想追回借款,还想主张利息,那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同时,明确对利息进行约定。对于比较大的款项,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并确定具有偿还能力的担保人,以便作为将来用以追讨债权的重要保证。

  (记者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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