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湖南长安网1月5日讯(通讯员 刘金良)近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衡东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被告人吴某某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4450元,由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2020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从他处获得 “无根水”,并用该“无根水”分几次生产出豆芽菜,在该月配送481.83公斤豆芽菜至衡东苏尔玛商贸有限公司,另一部分则在自家位于本县洣水镇新世纪大市场的摊位上销售,获利1192.52元。2020年5月7日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衡东苏尔玛商贸有限公司对吴文平配送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抽样豆芽抽样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抽样豆芽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2020年8月5日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豆芽菜生产过程中添加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告人吴文平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退还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在公共平台向广大民众赔礼道歉,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添加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致使大量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吴某某通过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吴文平将生产的有毒、有害豆芽481.83公斤以每公斤3元零售价格在衡东苏尔玛商贸有限公司摊位出售,总销售额为1445元,为惩戒吴文平的行为和警示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吴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44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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