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2021-03-02 来源: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

  

  

  2020年12月28日,太原市清徐县人民法院组成“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对公益诉讼人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清徐县某醋业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这也是太原市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清徐法院院长银威威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并作出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18日以及2019年2月27日,被告将生产的20箱规格为420ml/瓶×20瓶/箱的白醋以及30箱规格为350ml/袋×30袋/箱的山西陈醋分别销售给湖北省襄阳市某调味品销售部和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某副食店,后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产品的抽样检验,两批送检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上述产品均已流入市场,无法召回,被告获得销售价款1140元。2020年10月12日,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公告,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相关机关(组织)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清徐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清徐县人民检察院缴纳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所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1400元。

  

  法官释法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被告在食用醋中违规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审理,主要意义在于增进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的重视,警示潜在的违法行为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给生产者、销售者戴上“紧箍咒”,给消费者吃上“定心丸”,让消费者看到司法审判对消费公共利益的坚强司法保护。清徐法院在本案审理中组成7人大合议庭,凸显了该院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公益的坚定态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进法院公益诉讼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感,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官提醒

  

  自古酿醋在山西,追根溯源在清徐,这充分说明了清徐作为山西老陈醋的正宗发源地在食醋产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被告做为清徐县酿醋传统产业中的一员,应当传承诚信、务实的晋商精神,与其他醋业一起为做大做强和振兴全县食醋业而努力,实现醋产业由产量向质量转变,由产品向品牌转变,由产业向事业转变。希望今后吸取教训,引以为鉴,严格把关,规范经营,务必做到诚信为先,质量为要,信誉为上,共同营造清徐醋业的美好明天。

  

  法律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检察机关应当履行公益诉讼职责,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加强公益保护、促进依法行政、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加强公益保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共利益的获得感。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zfdt/fzjs/7075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