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1-03-01 来源: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

  

  1月14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山西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2020年度民事检察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脱颖而出

  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4762件,民事检察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其中和顺检察院办理的“杜某乐等16名农民工与山西某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2020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回顾

  2016年7月,杜某乐等16人向和顺县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要求山西某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相关青饲玉米收购款10万余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受理此案后,经采取查询等执行措施,认为山西某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于2016年1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法院并未采取定期核查措施,直至2020年1月,杜某乐等16名农民的剩余青饲玉米收购款仍未执行到位。杜某乐等16名农民向和顺法院提出监督申请。

  和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通过调阅卷宗、讯问当事人、实地走访调查、运用“天眼查”查询系统了解山西某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变更情况,认为法院在执行该案中存在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即认定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且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未按规定履行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违反法律规定。2020年4月,和顺检察院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履职,规范执行。当月申请人杜某乐等16名农民再次收到部分剩余青饲玉米收购款。

  典型意义

  执行是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权利义务实现的重要程序,是确保实现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本案是一起涉农执行案件,涉农案件能否顺利执结,牵涉司法权威,关系社会和谐。和顺检察院立足检察监督职能,在疫情期间利用多种手段调查取证,促使法院恢复执行程序,不仅规范了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而且有力助推精准脱贫,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再踏征程

  该案入选“2020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十大典型案例”,是对和顺检察院检察工作的肯定和鼓励,是和顺检察院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蹚出服务保障转型发展新路,推动整体工作迈进全市第一方阵”的具体举措。和顺检察院将继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推进法治和顺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zfdt/fzjs/712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