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恽某某批准逮捕

时间:2021-03-01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月4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犯罪嫌疑人恽某某批准逮捕。

  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时认定,1月28日,犯罪嫌疑人恽某某骑摩托车欲通过埇桥区某村疫情防控劝返点,在现场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并要求其返回时,恽某某拒不配合并强行闯卡。在被拦截后,犯罪嫌疑人恽某某挥拳将现场工作人员打伤。检察机关认为,恽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月3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将此案提请埇桥区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受理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即完成审阅卷宗、核实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法律文书、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等工作。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002/t20200205_27678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