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倾情执行赡养纠纷 温情守护老有所养

时间:2024-11-26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则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近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成功执行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刘某共养育子女三名,现刘某年事已高,老伴已经去世,身体又患有疾病需要人照顾。因在案件判决生效后,老人认为子女仍未尽到赡养义务,遂至兴隆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轮流赡养申请人刘某,如不能接走申请人,申请人自己租房居住,不能伺候的出钱雇人照顾。

  案件执行过程中,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出行不便,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执行法官在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故事后,随即开展执行工作。

  执行法官耐心倾听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吐露心声,在弄清双方矛盾症结后,以骨肉亲情为切入,向子女阐明,老人长期抚养子女成长,故子女们应对老人有法定赡养义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执行法官以法理劝解,用亲情感化,着力缓和双方矛盾,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赡养义务。在执行法官多次融情于法的耐心劝说下,申请人刘某的子女们终于履行了赡养费,并表示认识到过去对待老人的错误行为,以后会按时给付老人的赡养费,还会经常看望老人,善待老人。

  一个小小的家事执行案件,折射出的是司法为民的初心。家事案件的执行中侵染着人间烟火气,关系着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更关系着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原文链接:http://ln.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170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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