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诉前调解化纠纷 省钱省时又省力
时间:2024-11-26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通过情理法融合的调解方式,将权利义务关系明晰、证据确凿的案件及时就地化解,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取得了息诉共赢的良好效果。
2015年6月11日,原告孙某与被告盘锦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兴隆台区某服饰城二楼摩登街30号房屋租赁合同,原告租房做婚庆、婚纱租赁等生意。租期自2015年6月11日至2024年7月31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和5000元的押金。2024年7月底,原告因经营不善,准备搬离该房屋,在房屋的租赁费与水电费均已结清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5000元房屋押金时却遭到了被告的拒绝,被告拒绝返还房屋押金的理由是原告不慎将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丢失,原告无奈将被告诉至兴隆台区法院。
案件受理后,在兴隆台区法院立案庭庭长谷峰的指导下,诉前人民调解委员王洋开展调解,梳理案情后,王洋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原告虽然不慎丢失了租赁合同,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却是事实的。随着沟通的深入,王洋了解到原告仍想在被告处新租赁一处房屋,便与原告协商是否同意将2015年6月所租房屋的5000元押金与将要租赁的房屋租金相抵扣,原告表示同意,王洋又继续做被告的思想工作,被告也表示认可。最终,将5000元房屋押金调解为抵扣3000元即将租赁的房屋租金,本案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文链接:http://ln.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1708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盘锦兴隆台区人大常委会到法院调研 盘锦兴隆台区人大常委会到法院调研